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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還有以下部分:
警察斷定被告鈴木延次郎殺害了山根末子,另一個根據是被告的第七次口供。口供要點如下:
我在作案結束後逃到外面,在路燈下看了一下手錶,指標指著凌晨零點二十一二分。當時,雨已經停了。我心想,在這三更半夜裡穿著鞋子走路,腳步聲會被路旁的人聽到,萬一有人覺得奇怪開門出來看,我就完了。於是我脫了鞋襪,把鞋子提在手上往前走。由於剛才下過大雨,地上雖是柏油路面,但還是形成了許多積水。我赤腳走在上面,發出噼啪噼啪的腳步聲。
我因為剛剛犯下了可怕的罪行,所以心驚膽戰。山根末子家斜對面有一片田地,田後有片樹林。為了讓自己平靜下來,我走到了樹林裡,休息了三十分鐘左右。這時我感到臉上火辣辣地痛,意識到那是被山根末子抓傷的。在走路時,我發現我的右腳踝像扭了一樣痛,走起路來一拖一拖的有點瘸。我想可能是從山根末子家出來時太慌忙,從視窗跳到簷廊上時扭傷了。不過第二天腳就好了。我繞了一大圈回到宿舍,那時已是凌晨一點三十五分了。
很明顯,被告在警署所作的這份口供,是在遭受到精神折磨後,為了儘快結束痛苦,而按照警察的暗示供述的。
首先,被告為什麼在實施犯罪行為後,非要脫下鞋襪走在雨後的馬路上呢?
這是警察為了使被告的行為符合住在山根末子家以東一百米的農業村村田貞三郎妻子的證言,故意暗示被告這樣說的。
根據村田友子的證言,她說她在晚上八點鐘左右睡覺,半夜裡醒來上廁所。在她上完廁所要回房間時,隔著窗聽到路上有人朝東走的腳步聲。她是這樣說的——
那腳步聲噼啪噼啪的,是光著腳走在被雨淋溼的路面上的聲音。並且,從腳步聲中可以聽出,那人的一條腿像是拖在地上的。這樣的腳步聲大概持續了一分鐘左右。我當時覺得奇怪,這麼晚了,誰會赤著腳在溼漉漉的路上走呢?但我也沒多想,就又上床睡覺了。家裡其他人都睡得很死,只有我一個人聽到腳步聲。上床後,我聽到客廳裡的掛鐘響了一點的鐘聲,所以聽到腳步聲應該是在凌晨一點鐘之前。
可見被告在警察強迫下的口供,就是為了符合這段證言。
而在公審法庭上,被告陳述自己從山根末子家出來後,是穿著鞋子沿馬路朝東走的。這與他在警署作的前四次口供相一致。從第五次口供開始,這一點突然變成脫了鞋子赤腳走路,而這個轉變發生在被告聽了村田友子“那腳步聲噼啪噼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