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勞動過程和價值增殖過程 (第9/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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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和紗錠製造者體現在棉紗的生產資料中的勞動毫無區別。只是由於這種同一性,植棉、制錠和紡紗才能成為同一個總價值即棉紗價值的只有量的區別的各個部分。這裡談的不再是勞動的質,即勞動的性質和內容,而只是勞動的量。勞動的量是容易計算的。我們假定紡紗勞動是簡單勞動,是社會平均勞動。以後我們會知道,相反的假定也不會對問題有絲毫影響。
在勞動過程中,勞動不斷由動的形式轉為存在形式,由運動形式轉為物質形式。一小時終了時,紡紗運動就表現為一定量的棉紗,於是一定量的勞動,即一個勞動小時,物化在棉花中。我們說勞動小時,就是紡紗工人的生命力在一小時內的耗費,因為在這裡,紡紗勞動只有作為勞動力的耗費,而不是作為紡紗這種特殊勞動才具有意義。
在這裡具有決定意義的是,在過程的進行中,即在棉花變為棉紗時,消耗的只是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如果在正常的即平均的社會的生產條件下,一個勞動小時內a磅棉花應該變為b磅棉紗,那末,只有把12×a磅棉花變成12×b磅棉紗的工作日,才能算是12小時工作日。因為只有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才算是形成價值的勞動時間。
同勞動本身一樣,在這裡,原料和產品也都與我們從本來意義的勞動過程的角度考察時完全不同了。原料在這裡只是當作一定量勞動的吸收器。透過這種吸收,原料事實上變成了棉紗,因為勞動力以紡紗形式耗費並加在原料中了。而產品棉紗現在只是棉花所吸收的勞動的測量器。如果1小時內有1 2/3磅棉花被紡掉,或者說,變成了1 2/3磅棉紗,那末10磅棉紗就表示6個被吸收的勞動小時。由經驗確定的一定的產品量,現在只不過代表一定量的勞動,代表一定量凝固的勞動時間。它們只是一小時、兩小時、一天的社會勞動的化身。
在這裡,勞動是紡紗勞動、它的原料是棉花、它的產品是棉紗這種情況,是沒有關係的,正如勞動物件本身已經是產品、是原料這種情況沒有關係一樣。如果工人不是在紡紗廠做工,而是在煤礦做工,勞動物件煤就是天然存在的。但是,從礦床中開採出來的一定量的煤,例如一英擔,依然代表一定量被吸收的勞動。
在勞動力出賣時,曾假定它的日價值=3先令,在3先令中體現了6個勞動小時,而這也就是生產出工人每天平均的生活資料量所需要的勞動量。現在,如果我們的紡紗工人在1個勞動小時內把1 2/3磅棉花變成1
2/3磅棉紗【這裡的數字完全是隨意假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