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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界均一致認為乙女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在這起由滑冰鞋引發的流血案中,乙女的行為是送給前男友一雙滑冰鞋,這屬於贈與行為,對於甲男即受贈方來說屬於純獲利益(即甲男不需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即增加自身權益的行為)的法律行為,在生活中朋友之間互送鞋、包等禮品很常見且滑冰鞋本身的危險性是甲男完全可以預料到的,也是一個滑冰愛好者本身應該知曉的一個常識,所以乙女單純的送了甲男一雙滑冰鞋的行為不應當認定她的行為具有社會層面的危險性,所以乙女的贈送滑冰鞋的行為不屬於犯罪行為,乙女不應該對甲男的受傷承擔刑事責任。
而根據陳茹的講述,李珊發現陳茹為什麼會懷疑是她前夫和那個葉子謀殺的她的一雙兒女,最主要的是有兩個原因,第一個原因是:葉子曾威脅陳茹“再繼續纏著陳茹前夫,有陳茹的苦頭”;二是陳茹前夫關於案發時具體在哪裡在做什麼的不一致的表述。
而能否因為這兩個呈現在“言語”上的可疑性就認定陳茹前夫和那個葉子構成故意殺人罪呢?難度很大,因為葉子當時的威脅言語如果沒有進一步的證據證明葉子將威脅轉化為具體違法行為的話,那就和前面的滑冰鞋案中的乙女一樣,是沒有辦法認定葉子構成犯罪的;而且陳茹關於其前夫言辭不一的懷疑,也單純只是懷疑,一個人在經歷了巨大的突發事件後,其記憶力是會發生紊亂的,所以單單只是由於陳茹前夫前後不一的表述也是無法認定陳茹前夫構成犯罪的。
所以,其實如果陳茹後續再來找李珊的話,對於李珊來說也將會是一個艱難的選擇,究竟是應該引導陳茹簽訂代理費高但風險也很高的第一份協議還是就只是簽訂階段性的普通代理協議呢?雖然第二份協議對於李珊而言,可能沒有絲毫的風險但是如果一旦陳茹在後續的接觸時能夠提供更多的可疑性線索,而李珊卻只簽訂了一個階段的代理協議,那麼很有可能會落到“前人栽樹,後人乘涼”的結局,所以究竟要怎麼選?現在不僅是陳茹在糾結、李珊同樣也在糾結。因為畢竟還有很大的可能,陳茹提供的證據線索沒有辦法啟動刑事案件偵查程式,如果那樣的話,協議上再多的代理費都只是寫在紙上的數字罷了!
所以,現在李珊能做的其實是儘可能在不引起陳茹懷疑的條件下,套取更多陳茹關於整個事件的細節性表述,為什麼用套取而不是直接問呢?因為如果讓陳茹發現自己其實可以直接去申請立案,將事情的相關細節直接告訴給警察聽也會順利的達成自己的目的,那麼陳茹一定會選擇拋下李珊,省去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