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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有人覺得別人欠錢,那出借人無論什麼時候去索要,借款人就都應該償還,因為老話說的好啊“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所以現實生活中,尤其是熟人朋友之間,借錢的時候是你好我好大家好,出借人為了借款人的臉面和維持二人之間朋友關係的需要,有的甚至沒有要求借款人出具一張手寫的欠條,貌似好像一旦需要手寫欠條了就玷汙了兩個朋友之間那種肝膽相照的情誼,全都憑著一張嘴,說什麼“我xx你還信不著嗎?”“我相信xx,打什麼欠條呢,不用!”有的出借人甚至在自己家裡人提出說是要讓借款人打一個紙質版的欠條時,都能被反駁甚至駁斥回去!
於是,我國民間借貸訴訟糾紛,很大一部分都存在除了原告的關於借款時間、地點、事由的陳述之外,其他任何關於借款數額的轉賬憑證(數額不大的借款,一般都是透過現金進行的給付)、借條、錢款來源等相關的證據都缺失,有的出借人如果遇到了一個在莊嚴的法庭審理之下能夠良心發現的借款人的話,說不定還可以透過自認的形式補證上述證據的缺失,使得整個的借款事實能夠達到符合法庭認證事實的條件,但這種完全將希望寄託在對方良心發現的基礎上的勝訴,發生的機率是小之又小、少之又少!
何為自認呢?這要追溯我國法庭的結構設定,通常一件民事訴訟案件是採用兩造對抗式審理結構,何為兩造對抗呢?指的是法&院的審判人員、原告一方、被告一方分別位於整個法庭的上方居中、法庭中部的右側和法庭中部的左側,我們透過這個座點陣圖就可以看出,原告和被告有點兒像天平或者蹺蹺板的兩端,而審理人員也居於天平或者蹺蹺板的絕對中心位置,確保不偏不倚!當哪一方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是真實、合法且與正在審理的案件是有關聯性時,就如同在屬於自己的天平或者蹺蹺板的那一端加了一塊金子,如果當整個庭審活動結束時,哪方的金子重量大,則哪方勝訴,所以整個開庭審理過程,就是一個分別由坐在兩側的相互對抗的原告和被告,逐一提出證據證明自己話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過程,哪方提出的證據多且實惠,那麼天平自然偏向哪端!如此可以看出,正常沒有哪個原告或者被告會去向對方的天平一端新增金子的,但是由於雖然“法律不保護躺在自己權利上睡覺的人”,但是人生在世,卻不僅會受到法律的約束、同時還會受到道德人情倫理的約束,有的被告雖然原告起訴時一塊能用的金子都拿不出來,但是被告基於自己心中的道德律及為人處世的基本道德操守,願意主動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