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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弄清楚的。”於是他就作了違心的供述。
香春銀作要來了前三次公審的記錄,發現審判長在審訊中並沒有提及鋁碗。而且奇怪的是,被告鈴木延次郎說到了用百貨商店的包裝紙包搶來的十萬三千日元現金,卻沒提用鋁碗中的飯粒粘紙包封口的事。
審判長和檢察官的手頭一定有警署對嫌疑人進行審訊時的記錄。可審判長卻沒有問被告鋁碗中飯粒的事。也許審判長以為這一點不重要吧?
在檢察官的《起訴事實》中,也把鋁碗的事省略了。也可能是《起訴事實》中沒有提到鋁碗的事,所以審判長也沒有問。
但是這一切都是因為在被害人家裡進行現場勘察時,沒有發現鋁碗的緣故吧?就被告的心理來說——辯護律師也一樣,他們可能擔心如果說出了那個幻想中的鋁碗,會影響到供述的可信度,所以才避開了那隻鋁碗。
從檢察官的角度來考慮,由於被害人的家裡沒有那個鋁碗,在《起訴事實》中提及勢必會影響真實性,也擔心會遭到辯護律師的反攻。或許就是出於這一考慮,所以檢察官才將鋁碗的事省略的吧?
香春銀作對於審判階段大家不提鋁碗的現象做了這樣的猜測。不過他這樣仔細推測,也是在讀了《文藝界》雜誌之後,在此之前,他對那隻鋁碗也沒怎麼在意。
接著,香春銀作又讀了辯護律師成瀨一夫的《辯論要點》。
辯護律師說,被告鈴木延次郎是在警察沒日沒夜的逼供下,被迫承認自己用繩子將被害人山根末子的手腳加以捆綁,並將其勒死的供詞。被告當時睡眠不足,思維混亂,心想公審時可以說清真相,就做了違心的供述。這是辯護律師的常用套路。
被告對搶奪被害人山根末子十萬三千日元現金的事,又用柔道技法致使被害人失去意識並實施強姦的行為,深表懺悔並已坦白招供,而且被告透過以上犯罪行為已經達到了目的,因此被告沒必要再捆綁被害人並將其勒死。
被告將被害人勒死的可能性只有兩種——在被告實施犯罪時遭到被害人的竭力反抗使其不能如意,或是被害人高聲喊叫使被告感到有被捕的危險。而事實上,被告已經讓被害人不省人事,並未遭到強烈的抵抗,被害人也沒有大聲喊叫,被告輕而易舉就達到了強姦的目的,因此他根本沒有必要再將被害人勒死。
被告聽友人說被害人有錢,在放高利貸,最初他偷偷進入被害人家裡只想偷錢。而在拿到錢後,看到被害人衣冠不整,他才起了惡念,對其實施了強姦。被告原本就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