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章級差地租:概論 (第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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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地租時,我們首先要從下面這個前提出發:支付這種地租的產品,也就是有一部分剩餘價值、因而有一部分總價格轉化為地租的產品,——對於我們的目的來說,提到農產品或者還提到礦產品也就夠了,——也就是,土地和礦山的產品,象一切其他商品一樣,是按照它們的生產價格出售的。就是說,它們的出售價格,等於它們的成本要素已耗費的不變資本和可變資本的價值加上一個由一般利潤率決定,並按全部預付資本包括已經消耗的和沒有消耗的計算的利潤。因此,我們假定,這些產品的平均出售價格,等於它們的生產價格。現在要問,在這個前提下,地租怎麼能夠發展起來,就是說,利潤的一部分怎麼能夠轉化為地租,因而商品價格的一部分怎麼能夠落到土地所有者手中。
為了表明地租這個形式的一般性質,我們假定,一個國家的工廠絕大多數是用蒸汽機推動的,少數是用自然瀑布推動的。我們假定,在這些工業部門,一個耗費資本100的商品量的生產價格是115。15%的利潤,不是僅僅按已經耗費的資本100計算的,而是按這個商品價值生產上曾經使用的總資本計算的。前面已經指出,這個生產價格不是由每個從事生產的工業家的個別成本價格決定的,而是由整個生產部門在資本平均條件下生產這種商品平均耗費的成本價格決定的。這實際上是市場生產價格,是那種和它的各種變動相區別的平均市場價格。商品價值的性質,——即價值不是由某個生產者個人生產一定量商品或某個商品所必要的勞動時間決定,而是由社會必要的勞動時間,由當時社會平均生產條件下生產市場上這種商品的社會必需總量所必要的勞動時間決定,——一般說來是在市場價格的形式上,進一步說,就是在起調節作用的市場價格或市場生產價格的形式上表現出來的。
因為一定的數字比例在這裡完全沒有關係,所以我們要再假定,用水力推動的工廠的成本價格只是90,而不是100。因為這個商品量的調節市場的生產價格=115,其中有利潤15%,所以靠水力來推動機器的工廠主,同樣會按115,也就是按調節市場價格的平均價格出售。因此,他們的利潤是25,而不是15;起調節作用的生產價格所以會允許他們賺到10%的超額利潤,並不是因為他們高於生產價格出售他們的商品,而是因為他們按照生產價格出售他們的商品,因為他們的商品是在特別有利的條件下,即在高於這個部門佔統治地位的平均水平的條件下生產出來的,或者說,因為他們的資本是在這種特別有利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