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商品 (第11/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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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商品究竟是處於相對價值形式,還是處於與之對立的等價形式,完全取決於它當時在價值表現中所處的地位,就是說,取決於它是價值被表現的商品,還是表現價值的商品。
<b>2相對價值形式</b>
a相對價值形式的內容
要發現一個商品的簡單價值表現怎樣隱藏在兩個商品的價值關係中,首先必須完全撇開這個價值關係的量的方面來考察這個關係。人們通常的做法正好相反,他們在價值關係中只看到兩種商品的一定量彼此相等的比例。他們忽略了,不同物的量只有化為同一單位後,才能在量上互相比較。不同物的量只有作為同一單位的表現,才是同名稱的,因而是可通約的。【少數經濟學家,例如賽·貝利,曾分析價值形式,但沒有得到任何結果,這首先是因為他們把價值形式同價值混為一談,其次,是因為在講求實用的資產者的粗鄙的影響下,他們一開始就只注意量的規定性。“對量的支配……構成價值。”《貨幣及其價值的變動》1837年倫敦版第11頁作者賽·貝利。】
不論20碼麻布=1件上衣,或=20件上衣,或=x件上衣,也就是說,不論一定量的麻布值多少件上衣,每一個這樣的比例總是包含這樣的意思:麻布和上衣作為價值量是同一單位的表現,是同一性質的物。麻布=上衣是這一等式的基礎。 但是,這兩個被看作質上等同的商品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只有麻布的價值得到表現。是怎樣表現的呢?是透過同上衣的關係,把上衣當作它的“等價物”,或與它“能交換的東西”。在這個關係中,上衣是價值的存在形式,是價值物,因為只有作為價值物,它才是與麻布相同的。另一方面,麻布自身的價值顯示出來了,或得到了獨立的表現,因為麻布只有作為價值才能把上衣當作等值的東西,或與它能交換的東西。比如,丁酸是同甲酸丙酯不同的物體。但二者是由同一些化學實體—碳C、氫H、氧O構成,而且是以相同的百分比構成,即C<sub>4H<sub>8O<sub>2。假如甲酸丙酯被看作與丁酸相等,那麼,在這個關係中,第一,甲酸丙酯只是C<sub>4H<sub>8O<sub>2的存在形式,第二,就是說,丁酸也是由C<sub>4H<sub>8O<sub>2構成的。可見,透過使甲酸丙酯同丁酸相等,丁酸與自身的物體形態不同的化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