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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報告》第八卷,《商業危機》第二冊第一部分,1847—1848年,附證詞。——以下題為:《商業危機》,1847—1848年。四十年代,在倫敦進行匯票貼現時,通常不是用銀行券,而是用一個銀行向另一個銀行開出的以二十一天為期的匯票地方銀行家約·皮斯的證詞,第4636號和4645號。同一個報告中說,在貨幣短缺時,銀行家總是習慣於用這種匯票付給他的顧客。如果受款人想要銀行券,他就只好把這種匯票再拿去貼現。對銀行來說,這等於取得了造幣的特權。瓊斯·勞埃德公司“長期以來”,每當貨幣短缺,利息率達到5%以上的時候,就用這個方法來支付。顧客也高興接受這種銀行家的匯票,因為瓊斯·勞埃德公司的匯票比自己的匯票更容易貼現。此外,這種匯票往往經過了二十個人到三十個人的手。同上,第901—905、992號
這一切形式的作用,都在於使支付要求權可以轉移。
“幾乎每種信用形式都不時地執行貨幣的職能;不管這種形式是銀行券,是匯票,還是支票,過程本質上都是一樣的,結果本質上也是一樣的。”——富拉頓《論通貨的調整》1845年倫敦增訂第2版第38頁。——“銀行券是信用的零錢。”第51頁
以下的話,引自詹·威·吉爾巴特《銀行業的歷史和原理》1834年倫敦版:
“銀行的資本包括兩部分:投資invested capital和借入的銀行資本banking capital。”第117頁“銀行資本或借入資本是透過以下三條途徑取得的:1.接受存款;2.發行本行的銀行券;3.開出匯票。如果有一個人貸給我100鎊而不要任何報酬,我又把這100鎊按4%的利息貸給另一個人,那我就會在一年中由這筆交易賺到4鎊。同樣,如果別人願意接受我的支付憑據<I promise to pay[我保證支付]是英國銀行券的普通公式>,到年終時把它付還給我,再為此付給我4%的利息,象我真的曾經貸給他100鎊一樣,那我也會由這筆交易賺到4鎊;又如果一個地方城市的某人交給我100鎊,條件是二十一天以後我把這筆錢付給倫敦的某個第三者,那我在這個期間內能夠由這筆錢賺到的利息都是我的利潤。以上就是關於銀行的經營和透過存款、銀行券和匯票而建立銀行資本的方法的一個概述。”第117頁“一個銀行家的利潤,一般地說與他的借入資本或銀行資本的數額成比例。要確定銀行的實際利潤,就必須從總利潤中扣除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