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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避免官中的人力浪費,又維護了中央與地方的層級關係,換言之:這既不至於讓下民丟了頭豬就告到京城來勞師動眾,也不至於讓地方官永遠畏懼京中核覆就不敢放手辦案。可是,這些律令在實際行使中,卻有個致命的問題——
張家是世家大族,家財雄厚,滿腹經綸。他們雖然可以考慮到如何替朝廷合理分配官資民用,卻無法真切感同下民的苦楚。張嶺本人雖律學精湛、門生遍佈,可他自己卻從未出京任職,如此,就無法明白各層官員的鬥智與迴環相護是何等荒謬境況,修出的律法,自然也不近人情。
“越訴者笞五十”之律一出,京中的大鼓再無人敢擊打。可無人上控,宮裡卻以為天下太平、世人得道,以為健訟之刁民不再、府道之官吏善政,殊不知,天下已亂成了一鍋粥,朝廷的這柄大勺卻空置一旁,甚至連如何伸進鍋中攪一攪都不知。
如此境況下,李存志擊鼓鳴冤,真真是下下之選。
裴鈞原本想,李存志如果不這樣正面撞在法司、內閣的利爪下,實則他的冤案,雖然是“案”,卻並不一定非要以刑訟之“案”入京審理。
畢竟存活在這乖謬妄誕的官場中,想要贏,就絕不能單拿死腦筋去做事。而官中相鬥,最絕的手段也不是去改變或遏制規則,而是充分地利用規則。
朝廷的案訟是分類的。諸如戶婚糾葛、田土詞訟、笞杖輕罪之案,是由州縣自理的,頂多讓戶部、工部的相關衙門複核紕漏;徒罪以上定人牢獄的案件,上控後就須啟用審轉之制,向上逐級覆查。而審轉之中,無關人命的普通徒罪案件,最終是由督撫批結的,可涉及人命的案件及流罪以上的案件——如李存志兒子李偲殺人之案,再或是其他惡性案件——如危及皇權、蔑視政令等大逆不道的,就必須入京,交由刑部或大理寺判處。
在這一既定的規則中,李存志本可在裴鈞的暗助下,以“工造不齊”或“撥銀未至”之由,先將南地的巨大虧空捅到工部或戶部,這樣就能透過田戶類案的線路,避免以己告官,而讓戶部和工部來主動查取南地的境狀。這不僅不用李存志來受那越訴的五十大板,還避免了李存志上控後被動受審的慘況,而且更可以讓案件控制在裴鈞掌有勢力的六部中,查下去也能穩而又穩、勝券在握,李存志的性命也更安全。
可現在,李存志把大鼓一敲,無異於將底牌全都暴露在光天化日下。這恍如一頭撞在了“規則”二字的鍘刀上,腦袋磕出的血也將朝中的豺狼犬豹都引來了,眼下,怕是不將他分食乾淨決不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