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工和夜工。換班制度 (第19/34頁)
馬克思提示您:看後求收藏(快眼看書www.kyks.tw),接著再看更方便。
”榨取稍加限制的一切立法。這是一次縮小型的“維護奴隸制的叛亂”,這次叛亂蠻橫無恥,瘋狂已極,持續了兩年多,而這樣做是十分便宜的,因為叛亂的資本家只是用自己工人的生命進行冒險。
為了便於瞭解以後的事情,應當記住:1833年、1844年和1847年的各個工廠法,凡是在後者沒有對前者做修改的地方,都保留了法律效力;這三個法令都沒有限制18歲以上的男工的工作日;從1833年以來,早晨5點半至晚上8點半這15小時的時間始終是法定“日”,在這個界限以內,少年和婦女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起先勞動12小時,後來勞動10小時。
某些地方的工廠主開始把他們僱用的少年工和女工解僱一部分,有時甚至解僱一半,同時卻把幾乎已經絕跡的夜工在成年男工當中恢復了。他們叫嚷說,十小時工作日法令使他們別無出路!
第二步是針對法定的吃飯時間,讓我們聽聽工廠視察員是怎樣說的:
“自從工作日限制為10小時以來,工廠主們就說(雖然實際上他們還沒有完全實現他們所說的東西),如果勞動是從早晨9點到晚上7點,那末他們在早晨9點以前拿出1小時,在晚上7點以後拿出半小時,總共用1 1/2小時作為吃飯時間,這也就是充分地執行法令的規定了。現在,在某些場合,他們准許有半小時或1小時的午飯時間,但是他們堅持說,他們沒有義務把這1 1/2小時的任何部分包括在十小時工作日之內”。
因此,工廠主先生們硬說,1844年法令關於吃飯時間的十分詳細的規定,只是允許工人在進廠以前和離廠以後,即在自己家裡吃飯喝水!工人為什麼不應當在早晨9點以前吃午飯呢?但是皇家法官裁決說,法律規定的吃飯時間
“必須安排在實際工作日的休息時間內。讓工人從早晨9點到晚上7點連續不停地勞動10小時是不合法的”。
經過這幾場愉快的示威後,資本採取了與1844年法令條文相適應的即合法的步驟來進行反叛。
誠然,1844年的法令規定,上午12點以前做工的8—13歲的兒童不準在下午1點以後繼續做工。但是在中午12點或下午開始做工的兒童的6 1/2小時勞動,法令卻未作任何規定!因此,可以使中午12點開始做工的8歲兒童在12點至1點之間幹1小時,在下午2點至4點之間幹2小時,在5點至晚上8點半之間幹3 1/2小時,總共是法定的6 1/2小時!甚至還有更妙的辦法。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