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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其停工。
十二日,通知A出面協商。
十四日,整治通知下達後第八天,根據建築法第九條第一款,監察人員向A寄送強制拆除命令,規定最後期限定為一月三十一日。
十五日,A露面,監察人員責令其拆除違章建築,A承諾自行拆除二樓的一部分。
二十五日,現場調查,工人正在拆除違章建築。
三十一日,拆除命令書因地址不存在而被郵局退回。
二月三日,A託人告知監察局,稱因生病不能出面協商,並出示醫療診斷書。
二月八日,打電話給A,兩次均未接通。
二月十二日,A沒有出面,託人告知監察局,稱其將於三月十日到場。
三月十四日,接到匿名電話,稱違章建設工程又重新開工。
……
這樣的經過,敘述起來沒有止境。從九月三十日接到匿名舉報,再去現場檢視,到下達停止施工的命令,經過半年之後,事情仍未解決。
可見拆除違章建築是件多麼勞神的事情。
狡猾的開發商總是想方設法拖延執行區公署的命令,問題的解決絕不是舉報者想象的那樣可以一蹴而就。
02
三月二日,上田喜一接到舉報電話,一名中年男子反映,區內杉子原町二四七番地有違章建築。
“那個很明顯是違章建築!已經開工很久了,你們就這麼放任不管嗎?”
該男子詳細告知了違章建築的地址。
“我們會立即到現場調查,並檢查相關的手續資料。請問,您是住在此建築附近的居民吧?”
“沒錯,不過我不願透露我的姓名。”
“好的,感謝您協助我們的工作。”上田喜一對這類電話早已應答自如。
根據舉報者提供的地址,上田已經大致判斷出具體方位。吃過午飯,他立即跨上輕型摩托前往該地。那地方以前是個苗圃,後來不斷有人在此搭蓋商品房。舉報人說的應該就是那塊地方。
上田騎著摩托車在那片區域轉悠了兩三圈。滿眼都是寬敞的住宅,在它們旁邊,到處是隨意搭建的違建商品房。建築科再次晚了一步,直到接到這次舉報,才發現這裡又出現了許多違章建築,甚至還有人付了房款已經入住。
如果所有的入住者都到建築科去喊冤,那科長會迫於人情事理,對違章建築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話說,那位舉報者所反映的違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