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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在某些地方為了限制兒童血液變成資本而對勞動時間規定的界限大體相一致,這是很自然的了。例如,在馬薩諸塞州,這個直到最近還是北美共和國最自由的州,今天國家規定的12歲以下兒童的勞動時間的界限,在十七世紀中葉還曾經是英國的健壯的手工業者、結實的僱農和大力士般的鐵匠的正常工作日。
第一個勞工法(愛德華三世二十三年即1349年)的頒佈,其直接藉口(是藉口,而不是原因,因為這種法律在這個藉口不再存在的情況下繼續存在了幾百年)是鼠疫猖獗,死了很多人,用一個託利黨著作家的話來說,當時“要用合理的價格〈即能保證僱主得到合理的剩餘勞動量的價格〉僱用工人,已經困難到了實在難以忍受的地步”。因此,在法律上強制地規定了“合理”工資和工作日界限。後面這一點,即我們在這裡唯一關心的一點,在1496年(亨利七世時期)的法令中又提到了。依照法令(雖然始終沒有實現),所有手藝人和農業工人的工作日,從三月到九月,應該是從早晨5點到晚上7—8點,其中吃飯時間是早飯1小時,午飯1 1/2小時,午後小餐1/2小時,正好比現行工廠法規定的吃飯時間多一倍。冬季,是從早晨5點勞動到天黑,中間的休息時間不變。1562年的伊麗莎白法令,沒有觸動“按日領工資或按周領工資”的所有工人的工作日長度,不過它設法把夏季的休息時間限制為2 1/2小時,冬季限制為2小時。午飯時間只有1小時,“1/2小時午睡制”只准在五月中至八月中這段時間內實行。曠工1小時扣工資1便士。但實際上,工人所受的待遇要比法令規定的好得多。政治經濟學之父,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說是統計學的創始人威廉·配第,在十七世紀最後三十多年發表的一部著作中說:
“工人〈當時是指農業工人〉一天做工10小時,一星期吃飯20次,就是說,平日每天3次,星期天兩次。可見,只要他們星期五晚上節食,午飯時間不象現在這樣用兩小時即從11時到1時,而用一個半小時,從而勞動增加1/20,消費減少1/20,那末,上述稅收的1/10就可以籌集出來了”。
安得魯·尤爾博士抨擊1833年的十二小時工作日法案是倒退到黑暗時代,不是說得很公平嗎?當然,勞工法中列舉的併為配第所提到的各項規定對學徒也是適用的。至於直至十七世紀末兒童勞動的情況究竟怎樣,我們從下面的怨言中可以看出:
“我們英國少年在當學徒以前,什麼都不幹,因此,他們當然需要7年這樣長的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