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姬妾 (第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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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房、嫡配、原配、夫人等稱呼,妾則只能稱之為小妻、旁妻、下妻、次妻、庶妻、小婦、側室、偏房、副室、姨太太、小老婆等。反正“夫為日,妻為月”,妾們至多是“小星”。客氣一點,也可以叫“如夫人”,也就是“相當於夫人”的意思。但實際上,許多如夫人的日子,是“很不如”夫人的。
總之,妻為正,妾為副,妻為主,妾為僕。“明媒正娶”的妻,與“來路不明”的妾,其地位不可同日而語。
首先,妻與夫,是配偶、伴侶關係;而夫與妾,則是主僕、主奴關係。這樣,妻與妾,在理論上也是主僕關係。至少妻對於妾,是“半個主子”,與夫一樣,對妾握有生殺予奪大權。依禮,夫納妾,應經妻的批准;夫與妾同房,也應經妻同意。因為“納妾”之義,原本就有須經妻“容納”的意思。儘管在事實上,不少男子納妾,未必要妻批准;與妾同房,也完全由自己興之所至。但至少在理論上,妻是擁有這一許可權的。而且,在歷史上,也確有因妻堅決反對而丈夫終於未能納妾者,比如東晉的當朝顯貴謝安即是。
妻與妾既然有主僕的名分,則妾對於妻,也應謙卑自抑,恭敬有加。她應稱妻為“夫人”、“太太”,晨起晚睡時,要向妻請安。妻吃飯時,妾應站在旁邊伺候。如妻賜座,也只能坐半邊屁股,而且時時站起來添飯、佈菜。總之,妾絕不可與妻平起平坐。因為依禮,“妾,接也,言得接見君子而不得伉儷也”。妾既與夫“不得伉儷”(不匹配、不對等),當然也不能與妻對等。
妾不但不能與妻平起平坐,而且還要受妻管轄。因為妻作為“主婦”、“主母”,享有法定的“治內權”,即管理家內事物的一切權利。這個權利是禮法授予的,連夫也不得僭越和干預。夫如干預妻“治內”,一旦妻搬出“禮”來,則連夫也只能自討沒趣。這個“治內權”,當然也包括管理妾在內。比方說,未經妻批准,妾不得出門;妻訓斥妾時,妾不得還口;他人贈物與妾,未經妻允許,妾不得接受等等。甚至,在法定由妻陪侍夫的日子,即便妻不在,妾也不得代行其事。
妻妾之間的這種不平等關係是終身的。許多朝代,都有不得以妾為妻的規定。唐代的杜佑,就因為晚年以妾為妻,頗受士林的指責。甚至直到死後,妾與妻也仍不能平等:妻死可以與夫同槨,而妾則無此殊榮。
其次,不但妾的地位低於妻,而且妾之家族的地位也與妻之家族不可並論。
前已說過,妻族與夫族是“合二姓之好”的婚姻關係,妾族則不然。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