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三章 以金贖罪 (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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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後己!微臣得陛下信重,組建‘神機營’一事,已有所成。只是國家困苦,財政緊縮,微臣不忍陛下為錢糧之事費心,是以另闢蹊徑,謀劃了一個專案,可為‘神機營’籌集到幾十萬貫錢款。‘神機營’雖然深得陛下倚重,但畢竟初創,用不到這許多錢款,微臣願意將其中半數繳入國庫,充盈國家財政,以使天下百姓皆能沐浴皇恩……”
幾十萬貫……
李二陛下頓時來了精神。
“此言當真?”
房俊肯定的道:“比真金還真!”
李二陛下嘖嘖嘴,這話怎麼聽得有些耳熟……
不過面對幾十萬貫的誘惑,他也顧不得許多了:“幾時能解入國庫?”
房俊一點都不猶豫:“入秋之後,西征之前!”
眼下李二陛下既要西征高昌國,又綢繆東征高句麗,兵力尚好說,只是因為這兩年又是雪災又是旱災,年景不好,這錢糧的儲備便捉襟見肘,是以,沒有什麼能比錢糧之物更能打動李二陛下。
只是自己這麼做,豈不是“贖刑”?
以金贖刑,古代歷來皆有。
景帝時採取了“輸粟於邊縣以除罪”的辦法,這種納粟贖罪制實為國家的生財之道,“文景之治”史稱盛世,這應是原因之一。此外,漢代還允許用納錢、出縑、輸作贖免刑罰。
惠帝元年下令:“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應劭注曰:“一級值錢二千,凡為六萬”,這實際上就是允許以六萬錢贖死罪……
隋唐以後諸律,贖刑形成了非常嚴密具體的制度,每種刑罰都規定了相應贖金的數量,對哪些情況適用贖刑制度都做了明確規定。
《唐律》規定,笞十至五十分五等,贖銅為從一斤到五斤,每等相差一斤,杖刑六十至一百,贖銅為六斤到十斤不等。徒刑一年贖銅二十斤,流刑兩千裡贖銅八十斤。死刑的絞、斬贖銅都是一百二十斤。贖銅最多為一百二十斤,最少為一斤。
當然,犯十惡大罪不許贖。
見到李二陛下心情貌似不錯,房俊便趁機說道:“那個……陛下,您看這件事確實是微臣的不對,但事已至此,也無可更改。今後微臣與長孫少卿同僚為官,這整日裡抬頭不見低頭見的,難免尷尬,所以……”
李二陛下皺眉:“想讓朕將衝兒調走?”
房俊趕緊說道:“其實,調走微臣也行,微臣不在乎高官厚祿。”
心裡卻明鏡兒似的,除了自己,誰玩得轉“神機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