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貨幣經營資本 (第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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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支付,商人在國外市場旅行時,要攜帶未鑄幣的純銀或純金。同樣,在啟程回國時,要把他們收進的當地鑄幣換成未鑄幣的銀或金。因此,兌換業,即把貴金屬兌換成當地鑄幣和把當地鑄幣兌換成貴金屬,就成了一種十分普遍的、有利可圖的事業了。”休耳曼《中世紀城市》1826—1829年波恩版第1集第437、438頁——“匯兌銀行所以得名……不是因為它發行匯票,開辦信匯,而是因為它兌換各種貨幣。在1609年阿姆斯特丹匯兌銀行創立以前很久,在尼德蘭各商業城市已經可以看到兌換業者,兌換所,甚至匯兌銀行……這些兌換業者的業務,是把外國商人帶入國內的各種各樣的鑄幣,換成當地法定通用的鑄幣。他們的業務範圍後來逐漸擴大……他們變成了那時候的出納業者和銀行業者。但是,阿姆斯特丹政府認為,出納業和兌換業結合在一起是一種危險。為了應付這種危險,它決定建立一個賦有公開的全權兼營出納業和兌換業的大機構。這就是著名的1609年的阿姆斯特丹匯兌銀行。由於不斷需要兌換各種貨幣,威尼斯、熱那亞、斯德哥爾摩、漢堡等地也設立了匯兌銀行,所有這些匯兌銀行中,只有漢堡銀行今天還存在,因為這個沒有自己的造幣制度的商業城市,仍然需要有這樣一個機構。”西·菲塞林《實用國民經濟手冊》1860年阿姆斯特丹版第1部第247、248頁】匯兌銀行就是從兌換業發展而來的。在匯兌銀行中,銀或金與通用的鑄幣不同,是作為世界貨幣——而現在是作為銀行貨幣或商業貨幣——執行職能的。如果匯兌業只是指一國的一個匯兌業者通知另一國的一個匯兌業者付款給旅行者,那末,它早在羅馬和希臘就已從真正的兌換業者的業務中發展起來了。
以金銀作為商品製造奢侈品的原料的貿易,是金銀貿易或促使貨幣作為世界貨幣執行職能的那種貿易的自然基礎。以前已經講過第1卷第3章第3節c,這些職能是雙重的:使貨幣往返於不同國家的流通領域之間以平衡國際支付,以及輸出資本以取得利息;此外,使貨幣從貴金屬產地流到世界市場和把貴金屬的供給在不同國家的流通領域之間進行分配。在英國十七世紀的大部分時間內,金匠還執行銀行家的職能。在這裡,我們完全拋開國際支付的平衡如何進一步發展為匯票買賣等等以及一切和有價證券營業有關的事情;總之,完全拋開信用制度的一切特殊形式,因為信用制度在這裡還與我們無關。
作為世界貨幣,一國的貨幣就失去它的地方性;一國的貨幣可以用另一國的貨幣來表現,因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