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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變化而變化。甚至他也不得不承認,不論市場價值如何,供求必須平衡,以便實現市場價值。這就是說,供求關係並不說明市場價值,而是相反,市場價值說明供求的變動。《評用語的爭論》的作者在說了腳註中引用的這段話之後,接著說道:
“但是<供求之間的>這個比例——如果‘需求’和‘自然價格’這兩個詞的意義,正好和我們引用亞當·斯密時所說的意義一樣的話——必然總是相等的,因為只有在供給同實際需求,也就是同不多不少正好會支付自然價格的那種需求相等的時候,自然價格才會在實際上被支付;結果是,同一商品在不同時期可以有兩個極不相同的自然價格,但供求比例在兩個場合能夠是一樣的,即相等的。”
這就是承認,當同一商品在不同時期有兩個不同的“自然價格”時,供求在每個場合都能夠互相一致,並且必須互相一致,以便商品在兩個場合都按照它的“自然價格”出售。既然在這兩個場合,供求關係沒有差別,而“自然價格”本身的量有差別,那就很明顯,“自然價格”的決定同供求無關,因此也極少可能由供求來決定。
要使一個商品按照它的市場價值來出售,也就是說,按照它包含的社會必要勞動來出售,耗費在這種商品總量上的社會勞動的總量,就必須同這種商品的社會需要的量相適應,即同有支付能力的社會需要的量相適應。競爭,同供求關係的變動相適應的市場價格的波動,總是力圖把耗費在每一種商品上的勞動的總量化為這個標準。
在商品的供求關係上再現了下列關係:第一,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的關係,商品和貨幣的關係,買者和賣者的關係;第二,生產者和消費者的關係,儘管二者可以由第三者即商人來代表。在考察買者和賣者時,為了闡明他們之間的關係,把他們單個地對立起來就行了。要把商品的完整的形態變化,從而把買和賣的全部過程表示出來,有三個人也就夠了。A把商品賣給B時,把自己的商品轉化為B的貨幣;他用貨幣向C購買時,又把自己的貨幣轉化為商品;整個過程就是在這三個人中間進行的。其次,在考察貨幣時,我們曾假定,商品是按照它們的價值出售的,因為,既然問題只在於商品在它轉化為貨幣,再由貨幣轉化為商品時所經歷的形式變化,那就沒有任何理由去考察那種同價值相偏離的價格。只要商品已經售出,並且用所得的貨幣又購買了新的商品,全部形態變化就擺在我們面前了,而商品價格究竟是低於還是高於它的價值,對這種形態變化本身來說是沒有關係的。商品價值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