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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獨立的社會生產領域的總產品;因此,不僅在每個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勞動時間,而且在社會總勞動時間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類的商品上。這是因為條件仍然是使用價值。但是,如果說個別商品的使用價值取決於該商品是否滿足一種需要,那末,社會產品總量的使用價值就取決於這個總量是否滿足適合於社會對每種特殊產品的特定數量的需要,從而勞動是否根據這種特定數量的社會需要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的生產領域。我們在論述資本在不同的生產領域的分配時,必須考慮到這一點。在這裡,社會需要,即社會規模的使用價值,對於社會總勞動時間分別用在各個特殊生產領域的份額來說,是有決定意義的。但這不過是已經在單個商品上表現出來的同一規律,也就是:商品的使用價值,是它的交換價值的前提,從而也是它的價值的前提。這一點,只有在這種比例的破壞使商品的價值,從而使其中包含的剩餘價值不能實現的時候,才會影響到必要勞動和剩餘勞動之比。例如,棉織品按比例來說生產過多了,雖然在這個棉織品總產品中只體現了一定條件下為生產這個總產品所必要的勞動時間。但是,總的來說,這個特殊部門消耗的社會勞動已經過多;就是說,產品的一部分已經沒有用處。因此,只有當全部產品是按必要的比例進行生產時,它們才能賣出去。社會勞動時間可分別用在各個特殊生產領域的份額的這個數量界限,不過是整個價值規律進一步發展的表現,雖然必要勞動時間在這裡包含著另一種意義。為了滿足社會需要,只有這樣多的勞動時間才是必要的。在這裡界限是透過使用價值表現出來的。社會在一定生產條件下,只能把它的總勞動時間中這樣多的勞動時間用在這樣一種產品上。但是,剩餘勞動和剩餘價值本身的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和一定的形式利潤形式或地租形式無關。這些條件適用於剩餘價值本身,而不管它採取什麼特殊的形式。因此它們不能說明地租。
3.正是在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中,在地租的發展中,有一點表現得特別突出,這就是:地租的量完全不是由地租的獲得者決定的,而是由他沒有參與、和他無關的社會勞動的發展決定的。因此很容易把一切生產部門及其一切產品在商品生產基礎上,確切地說,在資本主義生產這種生產在它的整個範圍內都是商品生產基礎上共有的現象,當作地租的和一般農產品的特徵來理解。
在社會發展的程序中,地租的量從而土地的價值作為社會總勞動的結果而發展起來。一方面,隨著社會的發展,土地產品的市場和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