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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在非農業的商品生產者人數和非農業的商品生產量擴大的時候,按相同的程度增加,這並不是他所處地位的特徵。但是,因為這個結果是沒有土地所有者的參與就發生的,所以在他那裡顯得特別的是:價值量,剩餘價值量以及這個剩餘價值的一部分向地租的轉化,竟然取決於社會生產過程,取決於一般商品生產的發展。因此,例如達夫這樣的人,就想根據這一點來說明地租。他說,地租不取決於農產品的量,而取決於它的價值;但這個價值,又取決於非農業人口的總數和生產率。其實,這種說法也適用於任何其他產品,因為產品只有隨著構成它的等價物的其他商品系列的數量和種類的增加,才作為商品發展起來。這一點在價值的一般論述中,已經指出了。一方面,一個產品的交換能力,一般說來,取決於在它之外存在的商品的多樣性。另一方面,這個產品本身能夠作為商品來生產的數量,尤其取決於這一點。
任何生產者,不管是從事工業,還是從事農業,孤立地看,都不生產價值或商品。他的產品只有在一定的社會聯絡中才成為價值和商品。第一,這個產品是社會勞動的表現,從而,他自己的勞動時間也是整個社會勞動時間的一部分;第二,他的勞動的這種社會性質,透過他的產品的貨幣性質,透過他的產品的由價格決定的普遍的可交換性,表現為他的產品所固有的社會性質。
因此,如果一方面,不去說明地租,而說明剩餘價值,或者更狹隘地說明一般剩餘產品,那末,另一方面,在這裡就犯了一個錯誤,把作為商品和價值的一切產品固有的性質,說成是農產品特有的性質。這種說明,在從價值的一般規定,轉到一定的商品價值的
<b>實現</b>時,變得更加膚淺。每一種商品都只能在流透過程中實現它的價值;它是否實現它的價值,在多大程度上實現它的價值,這取決於當時市場的狀況。
因此,農產品發展成為價值,並且作為價值來發展的現象,也就是,它們作為商品和其他商品相對立,而非農產品作為商品和它們相對立的現象,或者說,它們作為社會勞動的特殊表現來發展的現象,並不是地租的特徵。地租的特徵是:隨著農產品發展為價值商品的條件和它們的價值藉以實現的條件的發展,土地所有權的權力也就發展起來,使它可以從這個不費它一點氣力就創造出來的價值中佔有一個日益增大的部分,剩餘價值中一個日益增大的部分也就轉化為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