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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之一。這樣,他們就把不費他們一點氣力的社會發展的成果,裝進他們的私人腰包——他們是為享受果實而生的。但這同時是合理農業的最大障礙之一,因為租地農場主避免進行一切不能期望在自己的租期內完全收回的改良和支出。並且我們看到,上一世紀的詹姆斯·安德森現代地租理論的真正創始人,同時又是實際的租地農場主,當時的著名農學家,以及當代的英國現行土地制度的反對者,都曾不斷指責這個情況是合理農業的障礙。
關於這一點,阿·阿·華爾頓在《大不列顛和愛爾蘭土地佔有史》1865年倫敦版第96、97頁中寫道:
“只要耕作的改良,使地產的價值和土地所有者的租金增加的程度,遠遠高於對租地農場主或農業工人狀況的改善,我國為數眾多的農業機構的一切努力,就都不能在耕作改良的實際進展上,產生很重要的或真正顯著的結果。總的說來,租地農場主,和土地所有者、他的收租人或者甚至農業學會主席一樣,清楚地知道,排水良好,施肥充足,經營得當,加上更多地使用勞動來精細地清理和耕種土地,將會在改良土壤和增加產量方面產生驚人的結果。但是,這一切都需要有龐大的支出,而租地農場主也清楚地知道,不管他們怎樣改良土地或提高土地的價值,土地所有者透過增加地租和提高土地價值的辦法,久而久之總會佔有由此得到的主要利益……他們十分敏銳地察覺到,那些發言人<在農業宴會上發言的土地所有者和他們的收租人>令人奇怪地總是忘記告訴他們,租地農場主進行的一切改良的絕大部分,最後總是要落入土地所有者的腰包……不論原來的租地人怎樣改良了租地,他的後繼人總是發現,土地所有者會根據以前的改良使土地價值增加的程度來提高租金。”
在真正的農業中,這個過程還不象在把土地作為建築地段使用時表現得那麼明顯。在英國,土地所有者把絕大部分用於建築的土地不是作為自由地出賣,而是按九十九年的期限出租,或者在可能時,按較短的期限出租。這個期限一滿,建築物就隨同土地本身一起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
“他們{租地人}在租約滿期時,在付清了滿期以前的苛刻的地租以後,有義務把房屋在可以住人的良好情況下移交給大土地所有者。租約一滿期,土地所有者的代理人或檢查人就來檢視你的房屋,讓你把房屋收拾好,然後把它佔有,併入他主人的財產範圍。事實是,如果讓這種制度更長時間地充分發揮作用,王國境內的全部房產,就會和農村地產一樣,全部落入大地主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