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利息和企業主收入 (第3/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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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作並不存在的股東的利潤。因此在這裡,量的分割不會轉變為質的分割。在所有者偶然地是由若干法人組成的場合,才會發生這種分割,否則是不會發生這種分割的。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更詳細地談一下利息形成的實際起點;也就是從這樣的前提出發:貨幣資本家和生產資本家實際上互相對立,不僅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身分,而且在再生產過程中起著完全不同的作用,或者說,在他們手中,同一資本實際上要透過雙重的完全不同的運動。一個只是把資本貸出去,另一個則把資本用在生產上。
對那種用借入的資本從事經營的生產資本家來說,總利潤會分成兩部分:利息和超過利息的餘額。他必須把前者支付給貸出者,而後者則形成他自己所佔的利潤部分。如果一般利潤率已定,這後一部分就由利息率決定;如果利息率已定,這後一部分就由一般利潤率決定。其次,無論總利潤即總利潤的實際價值量,在每個具體場合可以怎樣同平均利潤髮生偏離,其中屬於執行職能的資本家的部分仍然要由利息決定,因為利息是由一般利息率撇開特殊的合法協議不說確定的,並且在生產過程開始以前,也就是在它的結果即總利潤取得以前,已經當作預先確定的量了。我們已經知道,資本的真正的特有產物是剩餘價值,進一步說,是利潤。但對用借入的資本從事經營的資本家來說,那就不是利潤,而是利潤減去利息,是支付利息以後留給自己的那部分利潤。因此,這部分利潤,對他來說必然表現為執行職能的資本的產物;這對他來說確實也是這樣,因為他所代表的資本只是執行職能的資本。他在資本執行職能的時候,才是資本的人格化,而資本在它投在產業或商業中帶來利潤,並由它的使用者用來從事本營業部門要求的各種活動的時候,才執行職能。因此,同他必須從總利潤中付給貸出者的利息相反,剩下歸他的那部分利潤必然採取產業利潤或商業利潤的形式,或者用一個把二者包括在內的德語名詞來表達,就是採取Unternehmergewinn[企業主收入]的形態。如果總利潤等於平均利潤,這個企業主收入的大小就只由利息率決定。如果總利潤同平均利潤相偏離,總利潤和平均利潤在二者都扣除利息以後的差額,就由一切會引起暫時偏離——不管這種偏離是一個特殊生產部門的利潤率同一般利潤率的偏離,還是某個資本家在一定生產部門獲得的利潤同這個特殊部門的平均利潤的偏離——的市場行情決定。但是我們現在已經看到,利潤率在生產過程本身中,不僅取決於剩餘價值,而且取決於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