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章 (第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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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她假惺惺撇著嘴看了攝像機一眼。“你的兒子、你的丈夫……我們可是交心的朋友啊。這可是難得的交情啊,布琳。真的。”
“這麼說,你是放棄請律師的權利了?”
“那還用說。這整個就是個誤會。我可以把事情都說清楚。”她說話的聲音很輕,好像受到了什麼不公平的壓力似的。
“現在,說說我們今天見面的原因,”布琳說,“我們想要你一個口供,告訴我們那天晚上的真相。想想你自己,想想你的家庭,說起來就會更容易一些——”
“這關我家庭什麼事呀?”她沒好氣地問道,“你都跟他們說了,是嗎?跟我的父母?”
“是的。”
“你沒有權利這麼做。”隨即她就平靜下來了,臉上露出了委屈的一笑。“你幹嗎要這麼做呀?他們討厭我。他們說的都是謊話,無論他們說的是什麼。他們妒嫉我。我從小就獨來獨往。我的一生很成功。他們卻很失敗。”
布琳對這個女人所做的研究顯示,她的背景還是很正常的,但人格卻不行。她出生在威斯康辛州麥迪遜市的一箇中產階級家庭。父母都住在那兒,母親五十七歲,父親比母親大十歲。據他們說,他們也做過很多的努力,但最後只好撒手不管了,拿蜜雪兒母親的話來說,她是個“惡毒的小東西”。她父親則說她是個“危險人物”。
夫妻倆聽到對她女兒的指控很驚駭,但並不完全意外,蜜雪兒就是這樣的人,否則她也沒那個本事就靠著從一個男人跳到另一個男人過日子——還有兩次是跟女人——完了後翻臉不認人,對她的情人極盡其毆打和恐嚇之能事,最後人家是巴不得看著她離開。然後她再去找下一個人——但這也只有在她提前讓其他人都排著隊等她的時候才會這樣做。她有兩次因為打人而被逮捕——都是打她的男朋友,因為他們把她甩了。她還跟蹤過幾個男人,因而三次被實施限制令【注】。
【注】:限制令是法庭下達的禁止當事人實施某種行為的指令,通常在家庭暴力、子女虐待等型別的案件中下達,以確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蜜雪兒則說,“你別信我家裡人說的話。我曾經被虐待過,你知道。”
“這事無案可查。”
“有案可查又怎麼樣?你以為我父親就會認了?他們才不會理會我的投訴呢。我父親和當地警察局長,他們是一夥兒的。我只能逃走。我得保護我自己。這對我是很難的,非常難。沒有人幫助我。”
“如果你配合一點,”布琳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