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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渠、建設灌溉工程、平整土地、建造經營建築物等等。我在別的地方,曾把這樣投入土地的資本,稱為土地資本【《哲學的貧困》第165頁。我在那裡曾把土地物質和土地資本區別開來。“人們只要對已經變成生產資料的土地進行新的投資,也就是在不增加土地的物質即土地面積的情況下增加土地資本……土地資本,也同其他任何資本一樣不是永恆的……土地資本是固定資本,但是固定資本同流動資本一樣也有損耗。”】。它屬於固定資本的範疇。為投入土地的資本以及作為生產工具的土地由此得到的改良而支付的利息,可能形成租地農場主支付給土地所有者的地租的一部分【我說“可能”,因為這種利息在一定條件下由地租的規律來調節,因而,例如在自然肥力較高的新土地進行競爭時,這種利息就可能消失。】,但這種地租不構成真正的地租。真正的地租是為了使用土地本身而支付的,不管這種土地是處於自然狀態,還是已被開墾。如果系統地論述土地所有權這不在我們的計劃以內,土地所有者收入的這個部分是應該詳加說明的。在這裡,稍微談一談就夠了。在農業的通常的生產過程中,比較暫時的投資,毫無例外地由租地農場主來進行。這種投資,和一般單純的耕作一樣——只要這種耕作在某種程度上合理地進行,也就是說,不象以前美國奴隸主那樣對土地進行野蠻的掠奪不過為了防止這一點,土地所有者先生們可以透過契約得到保證——會改良土地,增加土地產量,並使土地由單純的物質變為土地資本。一塊已耕土地,和一塊具有同樣自然性質的未耕土地相比,有較大的價值。投入土地的經過較長時間才損耗盡的較長期的固定資本,也大部分是,而在某些領域往往完全是由租地農場主投入的。但是,契約規定的租期一滿,在土地上實行的各種改良,就要作為和實體即土地不可分離的偶性,變為土地所有者的財產。這就是為什麼隨著資本主義生產的發展,土地所有者力圖儘可能地縮短租期的原因之一。在簽訂新租約時,土地所有者把投入土地的資本的利息,加到真正的地租上,而不論他是把土地租給一個曾實行改良的租地農場主,還是租給另一個租地農場主。因此,他的地租就要上漲;或者,如果他要出賣土地,——我們馬上會看到,土地價格是怎樣決定的,——土地的價值現在就要增加。他不單是出賣土地,而且是出賣經過改良的土地,出賣不費他分文的、投入土地的資本。把真正地租的變動完全撇開不說,這就是隨著經濟發展的程序,土地所有者日益富裕,他們的地租不斷上漲,他們土地的貨幣價值不斷增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