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貨幣資本的積累,它對利息率的影響 (第13/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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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家已經如此習慣於透過貸放來充當貨幣形式上的可供支配的社會資本的分配人,以致他每執行一次付出貨幣的職能,對他來說都表現為貸放。他付出的一切貨幣,在他看來都是貸款。如果貨幣直接用於貸放,那當然是完全正確的。如果貨幣用於匯票貼現,那末,在匯票到期以前,這對他自己來說實際上是貸款。因此,他的頭腦裡就形成了固定的看法,似乎他的一切支付都是貸款。而且,不僅僅是這個意義上的貸款,即每次為賺取利息或利潤而投下的貨幣,在經濟學上都被看作該貨幣所有者作為私人向作為企業主的他自己提供的一種貸款。而且是下述確定意義上的貸款:銀行家用貸放的方式把一筆錢交給他的顧客,使後者已有的資本中增加了這筆錢。
這種由銀行辦公室傳到政治經濟學上來的觀念,引起了混亂的爭論:銀行家以現金形式交給他的顧客支配的東西,究竟是資本呢還是隻是貨幣,流通手段,通貨呢?為了解決這個本來非常簡單的爭論,我們必須站在銀行顧客的立場上。問題在於:這個銀行顧客要求什麼,並且得到什麼。
如果銀行同意只憑顧客的個人信用給予他一筆貸款,而不需要顧客提供擔保品,那末,事情是很清楚的。顧客無條件地獲得了一定量價值的貸款,這是他原來已經使用的資本的追加。他是在貨幣形式上得到這筆貸款的,因此,他得到的不僅是貨幣,而且是貨幣<b>資本</b>。
如果他以有價證券等等為抵押得到這筆貸款,那末,這就是下面這種意義上的貸款,即貨幣是在償還的條件下交給他的。但這不是資本的貸放。因為,有價證券也代表資本,並且代表著比貸款更大的金額。因此,受款人得到的資本價值小於他拿去抵押的資本價值;這對他來說根本不是獲得追加資本。他做這種交易不是因為他需要資本,———他在自己的有價證券上已經有了這個資本,——而是因為他需要貨幣。因此,這裡是<b>貨幣</b>的貸放,而不是資本的貸放。
如果貸款採取匯票貼現的形式,那就連貸款的<b>形式</b>也消失了。這是一種純粹的買賣。匯票透過背書轉為銀行所有,貨幣則轉為顧客所有;顧客方面已沒有償還的問題。如果顧客用一張匯票或類似的信用工具來購買現款,那末,這就象他用他的其他商品如棉花、鐵、穀物來購買現款一樣,不是貸款。在這裡,更加談不上什麼<b>資本</b>的貸放。商人和商人間的每一次買賣,都是資本的轉移。但是,只有在資本不是互相轉移,而是單方面的並且是有期限的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