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章絕對地租 (第16/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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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社會生產力的增長僅僅補償或甚至還補償不了自然力的減少,——這種補償總是隻能起暫時的作用,——所以,儘管技術發展,產品還是不會便宜,只是產品的價格不致上漲得更高而已。也可能有這種情況:在穀物價格上漲時,產品的絕對量減少,而相對的剩餘產品卻增加。當主要由機器或牲畜構成的、只有損耗部分需要補償的不變資本相對增大,而投在工資上面的、必須不斷由產品來全部補償的可變資本部分相應減少時,就可能出現這種情況。
但是,也可能有這種情況:在技術輔助手段尚處於較低階段時,較壞土地本來必須有市場價格的較大的上漲,才能被人耕種並提供地租,但隨著農業的進步,只要市場價格稍微超過平均價格,就可以做到這一點。
例如,在大規模畜牧業中,和作為牲畜本身存在的不變資本相比,所用勞動力的總量是非常微小的,這一情況似乎可以用來斷然駁斥如下的說法:按百分比計算,農業資本比非農業的社會平均資本推動更多的勞動力。不過,這裡應當指出,我們在闡明地租時,作為具有決定意義的出發點的,是農業資本中生產主要植物性食物,即生產各文明國家中一般主要生活資料的那一部分。亞·斯密已經證明這是他的貢獻之一,畜牧業中的價格是由完全不同的方法決定的,並且一切不是為生產主要生活資料例如穀物而投在土地上的資本,平均來說也是這樣。在這裡,價格是這樣決定的:例如,一塊土地用作畜牧業的人工牧場,但這塊土地同樣也可以變成有一定質量的耕地,那末,這塊土地的產品的價格,必須提高到這種程度,足以使這塊土地和一塊質量相等的耕地提供相等的地租;在這裡,穀物地的地租就會參加決定牲畜的價格。因此,拉姆賽曾正確指出,這樣一來,透過地租,透過土地所有權的經濟表現,也就是,透過土地所有權,牲畜的價格就被人為地提高了。
“由於耕作的擴大,天然牧場的面積對於提供食用牲畜已經不夠了。一大部分耕地,必須用來飼養牲畜,所以牲畜的價格必須提高到這種程度,即不僅能對飼養牲畜使用的勞動進行支付,並且要和這種土地作為耕地時一樣,使土地所有者能夠得到地租,租地農場主能夠得到利潤。荒野地上飼養的牲畜,和最好的耕地上飼養的牲畜,在同一個市場上,就會按各自的重量和質量,以同樣的價格出售。這種荒地的所有者從中得到利益,按照牲畜價格相應地提高自己土地的地租。”亞·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第1卷第1篇第11章第1節
在這裡,與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