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導論 (第15/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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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走了——在法律上說,我認為,就是偷竊了——一個價值6便士的木柵欄。為了這個過失,他被治安法官判處14或20天的監禁。我可以告訴諸位,在全國,特別是在南部,可以找到好幾千起和約翰·克羅斯情況類似的事件。他們處在這樣的狀況中,以致最正直的研究家都一直無法揭開他們如何勉強維持生命的秘密。諸位請看一看全國,看一看這500萬戶家庭和這個階層所處的絕望狀態吧。難道不能如實地說,這些被剝奪選舉權的居民大眾從事苦役,不斷從事苦役,幾乎沒有休息嗎?請把他們和統治階級對比一下,——但如果我這樣做,人們就會給我加上共產主義的罪名……在所謂的民主自由的國度裡,共產主義是一種“罪名”。但是請把這些勞累不堪,沒有選舉權的居民大眾,和可以看作統治階級的那部分人對比一下。請看看他們的財富,他們的豪華,他們的奢侈。請看看他們的疲倦,——因為他們也有疲倦的時候,但這是享樂過度後的疲倦,——請看看他們如何到處遊蕩,似乎唯一要做的事情,就是尋求新的歡樂。”1865年12月14日《晨星報》
下面還要指出,剩餘勞動,總的來說也就是剩餘產品,怎樣和地租,即剩餘產品的這個至少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基礎上在量和質的方面已經特別規定的部分相混同。一般剩餘勞動的自然基礎,即剩餘勞動必不可少的自然條件是:只要花費整個工作日的一部分勞動時間,自然就以土地的植物性產品或動物性產品的形式或以漁業等產品的形式,提供出必要的生活資料。農業勞動這裡包括單純採集、狩獵、捕魚、畜牧等勞動的這種自然生產率,是一切剩餘勞動的基礎,因為一切勞動首先而且最初是以佔有和生產食物為目的的。動物同時還提供獸皮,供人在冷天保暖;此外,還有供人居住的洞穴等等。
剩餘產品和地租的這種混同,在達夫先生那裡,有不同的表現。最初,農業勞動和工業勞動不是分開的;後者包含在前者中。農業氏族、家庭公社或家庭的剩餘勞動和剩餘產品,既包含農業勞動,也包含工業勞動。二者是同時並行的。狩獵、捕魚、耕種,沒有相應的工具是不行的。織和紡等等當初是農業中的副業。
我們在前面曾指出,和一個工人的勞動分為必要勞動和剩餘勞動一樣,工人階級的全部勞動也可以這樣劃分:為工人階級生產全部生活資料包括為此所需的生產資料的那部分,完成整個社會的必要勞動;工人階級所有其餘部分所完成的勞動,可以看作剩餘勞動。但是,必要勞動決不是隻包括農業勞動,而且也包括生產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