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章競爭的假象 (第15/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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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以致實際支付的工資總是直接和勞動力的價值相一致,實際實現的利潤總是直接和總剩餘價值中按平均利潤率應歸總資本的各個獨立執行職能的部分的那部分剩餘價值相一致,實際的地租也總是直接和在這個基礎上地租通常不能超出的界限相一致。一句話,假定社會價值產品的分割和生產價格的調節,都是在資本主義的基礎上、但在排除競爭的情況下進行的。
在這各種假定下,——商品的價值不變,並且也表現為不變;商品產品分解為收入的價值部分仍舊是一個不變的量,並且總是表現為一個不變的量;最後,這個已定的不變的價值部分又總是按不變的比例分為工資、利潤和地租,——甚至在這各種假定下,現實的運動必然會以顛倒的形式表現出來:好象不是一個已預先規定的價值量分為具有互相獨立的收入形式的三部分,而是反過來,好象這個價值量是由獨立地、分別地決定的、構成這個價值量的工資、利潤和地租這些要素的總和形成。這種假象必然會產生,因為在單個資本及其商品產品的現實運動中,不是商品價值表現為這種分割的前提,而是相反,它所分成的各個組成部分表現為商品價值的前提。首先,我們已經說過,對每個資本家來說,商品的成本價格表現為一個已定的量,並且在現實的生產價格上總是表現為這樣一個已定的量。但成本價格等於不變資本即預付的生產資料的價值加上勞動力的價值,而後者對生產當事人來說表現為不合理的勞動價格形式,以致工資同時又表現為工人的收入。勞動的平均價格是一個已定的量,因為勞動力的價值,和任何其他商品的價值一樣,是由它再生產上必要的勞動時間決定的。但就商品的這個分解為工資的價值部分來說,它的產生並不是因為它採取了工資這個形式,不是因為資本家以工資這個表現形式,把工人在他自己的產品中所得的部分預付給工人,而是因為工人生產了一個和他的工資相當的等價物,也就是說,因為他的日勞動或年勞動的一部分,生產了包含在他的勞動力價格內的價值。但工資在與它相當的價值等價物被生產出來以前,已經由契約規定。因此,工資作為一個在商品和商品價值生產出來以前數量已定的價格要素,作為成本價格的一個組成部分,不是表現為一個在獨立形式上從商品總價值中分離出來的部分,而是相反,表現為已定的量,它預先決定商品的總價值,也就是說,是價格或價值的一個形成要素。平均利潤在商品生產價格上所起的作用,和工資在商品成本價格上所起的作用相類似,因為生產價格等於成本價格加上預付資本的平均利潤。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