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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個別價值,必須平均化為<b>一個</b>社會價值,即上述市場價值,為此就需要在同種商品的生產者之間有一種競爭,並且需要有一個可供他們共同出售自己商品的市場。為了使種類相同,但各自在不同的帶有個別色彩的條件下生產的商品的市場價格,同市場價值相一致,而不是同市場價值相偏離,即既不高於也不低於市場價值,這就要求各個賣者互相施加足夠大的壓力,以便把社會需要所要求的商品量,也就是社會能夠按市場價值支付的商品量提供到市場上來。如果產品量超過這種需要,商品就必然會低於它們的市場價值出售;反之,如果產品量不夠大,就是說,如果賣者之間的競爭壓力沒有大到足以迫使他們把這個商品量帶到市場上來,商品就必然會高於它們的市場價值出售。如果市場價值發生了變化,總商品量得以出售的條件也就會發生變化。如果市場價值降低了,社會需要在這裡總是指有支付能力的需要平均說來就會擴大;並且在一定限度內能夠吸收較大量的商品,如果市場價值提高了,商品的社會需要就會縮減,就只能吸收較小的商品量。因此,如果供求調節著市場價格,或者確切地說,調節著市場價格同市場價值的偏離,那末另一方面,市場價值調節著供求關係,或者說,調節著一箇中心,供求的變動使市場價格圍繞著這個中心發生波動。
如果作進一步的考察,我們就會發現,適用於單個商品的價值的條件,在這裡會作為決定這種商品總額的價值的條件再現出來;這是因為資本主義生產一開始就是大量生產,而且,甚至其他不太發達的生產方式,——至少就主要商品來說,——也是把較小量地生產出來的東西,作為共同產品哪怕是許多零星小生產者的共同產品,而在市場上大量地集中在相對說來比較少的商人手中,由他們作為整個一個生產部門或其中一個或大或小的部分的共同產品堆積在一起並加以出售的。
在這裡順便指出,“社會需要”,也就是說,調節需求原則的東西,本質上是由不同階級的互相關係和它們各自的經濟地位決定的,因而也就是,第一是由全部剩餘價值和工資的比率決定的,第二是由剩餘價值所分成的不同部分利潤、利息、地租、賦稅等等的比率決定的。這裡再一次表明,在供求關係藉以發生作用的基礎得到說明以前,供求關係絕對不能說明什麼問題。
雖然商品和貨幣這二者都是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的統一,但我們已經看到第1卷第1章第3節,在買和賣的行為上,這兩個規定分別處在兩端,商品賣者代表使用價值,貨幣買者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