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鎊。不過在一個場合,他只要賣100磅,在另一個場合,他卻要賣2000磅。生產價格的高低,對利潤率沒有任何意義;但是,對每磅砂糖的出售價格中構成商業利潤的部分的大小,也就是說,對商人在一定量商品產品上的加價的多少,卻有很大的、決定性的意義。如果一個商品的生產價格很小,商人預付在該商品的購買價格上的金額,即為一定量該商品預付的金額也就很小,因此,在利潤率已定時,他從這個一定量廉價商品上獲得的利潤額也就很小。或者,換一種說法也一樣:商人在這種情況下能用一定量資本,例如100鎊,買到大量這種便宜的商品,他從這100鎊上獲得的總利潤15,會分成很小的份額,分配到這個商品量的每個單位上去。反過來,情況也就相反。這完全取決於把商人所經營的商品生產出來的那個產業資本的生產率的大小。如果把商人是壟斷者並且同時壟斷著生產的情況,比如荷蘭東印度公司當時的情況撇開不說,那末,再也沒有什麼東西比下面這種流行的看法更為荒唐的了,按照這種看法,就單個商品來說,是薄利多銷,還是厚利少銷,完全取決於商人自己。他的出售價格有兩個界限:一方面是商品的生產價格,這是不由他做主的;另一方面是平均利潤率,這也是不由他做主的。他能夠決定的只有一件事情,就是他願意經營昂貴的商品還是經營便宜的商品;但即使在這件事情上,他可以支配的資本量和其他一些情況,也起著一定的作用。因此,商人怎麼幹,完全取決於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發展程度,而不是取決於商人的願望。只有象舊荷蘭東印度公司那樣的壟斷著生產的純粹商業公司才能想象,在情況完全改變以後還可以繼續採用至多隻和資本主義生產初期相適應的方法。【“根據一般原理,不論價格有多高,利潤總是一樣;它象一個在漲落的浪潮中飄浮的物體一樣,保持著一定的位置。因此,在價格上漲時,商人就會提高價格,在價格下跌時,商人就會降低價格。”柯貝特《個人致富的原因和方法的研究》1841年倫敦版第20頁——這裡和本書其他各處所說的,只是普通商業,而不是投機。投機以及一切與商業資本的分割有關的問題,都不在我們的考察範圍之內。“商業利潤是一個加到資本中去的、不以價格為轉移的價值;後者<投機利潤>卻是以資本價值或價格本身的變動為基礎的。”同上,第128頁】
這種流行的偏見和一切關於利潤等等的錯誤看法一樣,是由僅僅對商業的觀察和商人的偏見產生的,它之所以能夠保持下來,除了別的方面,還由於下列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