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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價值,只是總生產資本所生產的剩餘價值的一部分。但是現在問題在於:商人資本怎樣從生產資本所生產的剩餘價值或利潤中獲得歸它所有的那一部分呢?
認為商業利潤是單純的加價,是商品價格在名義上高於它的價值的結果,這不過是一種假象。
很清楚,商人只能從他所出售的商品的價格中獲得他的利潤,更清楚的是,他出售商品時賺到的這個利潤,必然等於商品的購買價格和它的出售價格之間的差額,必然等於後者超過前者的餘額。
商品在買進以後賣出以前可能會有追加費用流通費用加入商品,同樣也可能沒有這種費用加入商品。如果有這種費用加入,那就很清楚,出售價格超過購買價格的餘額,就不只是代表利潤了。為了使我們的研究簡便起見,我們先假定,沒有任何這種費用加入。
就產業資本家來說,他的商品的出售價格和購買價格之間的差額,等於商品的生產價格和它的成本價格之間的差額;或者,就社會總資本來看,那就等於商品的價值和商品使資本家耗費的成本價格之間的差額。這個差額又歸結為物化在商品中的勞動總量超過物化在商品中的有酬勞動量的差額。產業資本家購買的各種商品,在重新作為可以出售的商品再投入市場以前,必須經歷生產過程。商品價格中後來作為利潤實現的組成部分,只是在生產過程中才生產出來的。商品經營者的情況卻不是這佯。只有當商品處在它的流透過程中的時候,它才在商品經營者手裡。他只是繼續進行已經由生產資本家開始的商品的出售,即商品價格的實現,因此不會讓商品經歷任何能夠重新吸收剩餘價值的中間過程。產業資本家只是在流通中實現在此之前已經生產出來的剩餘價值或利潤,相反地,商人不僅要在流通中並透過流通來實現他的利潤,而且要在流通中並透過流通才獲得他的利潤。這一點看來只有按下述方式才能做到:商人把產業資本家按商品生產價格,或者就全部商品資本來看,按商品價值賣給他的商品,高於它的生產價格出售,即對商品價格實行名義上的加價,因而,就全部商品資本來看,也就是高於它的價值出售,並且把商品的名義價值超過它的實際價值的這個餘額攫為已有;一句話,就是商品賣得比它的原價貴。
這種加價的形式是很容易理解的。例如,1碼麻布值2先令。如果我要從再出售中獲得10%的利潤,我就必須加價1/10,也就是,按每碼2先令2 2/5便士出售。在這種情況下,它的實際生產價格和它的出售價格之間的差額=2 2/5便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