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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家,在前一場合是以資本主義生產方式還不存在、至少在進行借貸的領域內還不存在為前提,後一場合則正是以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基礎為前提。至於把用於個人消費的房屋等等的租借也扯到這裡來,那就更不恰當,更沒有意義了。工人階級也會受到這種形式的欺詐,甚至受到的欺詐是駭人聽聞的,這是很明顯的事實;但是,工人階級也會受到供應他們生活資料的零售商人的欺詐。這是伴隨著在生產過程本身中直接進行的主要剝削的一種次要剝削。在這裡,出售和借貸之間的區別,完全是無關緊要的、形式上的區別。前面已經指出,只有那些對實際聯絡完全沒有認識的人,才會把這種區別看作是本質的區別。
高利貸和商業一樣,是剝削已有的生產方式,而不是創造這種生產方式,它是從外部和這種生產方式發生關係。高利貸力圖直接維持這種生產方式,是為了不斷重新對它進行剝削;高利貸是保守的,只會使這種生產方式處於日益悲慘的境地。生產要素越是不作為商品進入生產過程和不作為商品離開生產過程,由貨幣轉化為生產要素的行為就越是表現為個別的行為。流通在社會再生產中所起的作用越是不重要,高利貸就越是興盛。
貨幣財產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發展這一事實,就高利貸資本來說,意味著它以貨幣索取權的形式擁有它的一切索取權。一個國家生產的大部分越是限於實物等等,也就是,越是限於使用價值,該國的高利貸資本就越是發展。
高利貸有兩種作用:第一、總的說來,它同商人財產並列形成獨立的貨幣財產,第二、它把勞動條件佔為己有,也就是說,使舊勞動條件的所有者破產,因此,它對形成產業資本的前提是一個有力的槓桿。
中世紀的利息
“在中世紀,純粹是農業人口。在這種人口中和在封建統治下,交易是很少的,利潤也是很小的。因此,在中世紀,取締高利貸的法律是有道理的。況且,在一個農業國,一個人很少需要借錢,除非他陷入貧窮困苦的境地……亨利八世把利息限為10%,詹姆斯一世限為8%,查理二世限為6%,安女王限為5%……那時候,貸款人雖不是合法的壟斷者,卻是事實上的壟斷者,所以,必須限制他們,就象限制其他的壟斷者一樣……在我們現代,利息率是由利潤率規定的;在那個時候,利潤率卻是由利息率規定的。如果貸款人要商人負擔很高的利息率,那末,商人就不得不提高他的商品的利潤率。這樣,大量貨幣就從買者的口袋裡轉到貸款人的口袋裡。”吉爾巴特《銀行業的歷史和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