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調查報告 (第4/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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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更像是要為妻子的自殺找到合理解釋,主動告知遺書一事。沒有人看過那封遺書,遺體也是當場火化。就算那時候是夏天,死後又經過了一段很長的時間,不得不盡快火化,還是不免讓人質疑處理過於倉促。他在面對妻子的遺體時沒有感傷,反倒是為了顏面受損,惡言相向……他們畢竟不是年輕夫妻,要是以離婚收場,後續處理繁雜,也不能不顧全社長的名譽。這麼看來,最理想的發展就是老婆命喪黃泉了。”
櫻田事務官聽著桑山這一番解釋,對於這位穩重的檢察官為何能宛如親身體驗般,描述如此殘酷的心理狀態,他感到有些不可思議。
桑山檢察官性格嚴謹,生活井然有序。夫妻間相互信賴,未曾逾矩。檢察官在調查案件真相時,需聽取加害者的自白以及證人的陳述,深入多人內心,如同聆聽信徒懺悔的神職人員。
神職人員及檢察官居高位“傾聽”,與說話者保持距離,絕不自降身段,平等以待。就這一點來看,他們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神職人員求諸《聖經》指引,檢察官依《六法全書》做出判斷。
櫻田事務官也抱持著相同的態度,但他受檢察官指派實際參與偵查,比檢察官更直接接觸相關人等。他和警方的調查人員站在第一線上面對加害者、受害者和證人,檢察官則是在檢閱記錄過後,才開始進行審訊。案子進行到這個階段,翻供的情形屢見不鮮。供述者得到時間整理思緒,得以在冷靜的狀態下提供正確的陳述,另一方面,翻供也有可能是為脫罪而做出偽證。
初步偵查時,所見到的人性,暴躁、亢奮、憎惡、恐懼等態度,在接受檢察官偵訊時,不是不再明顯,就是完全消失。調查人員認為檢方只是就過濾後的“事實”進行調查,只能試圖從調查記錄找出事實真相,無法實地瞭解他們所見到的現場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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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取供述不應單就言語層面理解其表面含意。一般聽取報告時,或許只需瞭解報告者的言下之意即可,然而,聽取供述是要由供述當中發掘供述者過去的實際經驗,並且探其根本,因此必須具備敏銳的觀察力。但是,觀察力再敏銳,也不可將供述者視為傳達神明指示的巫女。且供述者對其談話內容具有強大的支配能力,容易引人受騙。(毛利與一《自由心證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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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如此謹慎以對的供述,常是初步偵查時所獲得的“真實無偽”的記錄。
“我對警方的案件記錄一向興趣深厚,堅決反對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