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所謂原始積累 (第14/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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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一世時期,遊蕩和行乞的人被宣佈為流浪者。即決法庭的治安法官有權當眾鞭打他們,把第一次被捕者監禁6個月,第二次被捕者監禁2年。在監禁期間,治安法官認為適當就可以隨時鞭打他們,要打多少就打多少……
不可救藥的危險的流浪者,要在左肩打上R字樣的烙印,並要從事強制勞動;如果他再度在行乞時被捕,那就要毫不容情地處死。這些條例直到十八世紀初還有效,到安女王十二年頒佈第23號法令時才被廢除。
法國也有同樣的法律,十七世紀中葉在巴黎建立了一個流浪者王國。在路易十六初期(1777年7月13日的敕令)還規定,16歲至60歲的身體強壯而沒有生存資料或職業的人,都要罰做苦工。1537年10月查理五世對尼德蘭頒佈的法令,1614年3月19日荷蘭各州和各城市的第1號告示,1649年6月25日聯合省的公告等,都有類似的規定。
這樣,被暴力剝奪了土地、被驅逐出來而變成了流浪者的農村居民,由於這些古怪的恐怖的法律,透過鞭打、烙印、酷刑,被迫習慣於僱傭勞動制度所必需的紀律。
單是在一極有勞動條件作為資本出現,在另一極有除了勞動力以外沒有東西可出賣的人,還是不夠的。這還不足以迫使他們自願地出賣自己。在資本主義生產的進展中,工人階級日益發展,他們由於教育、傳統、習慣而承認這種生產方式的要求是理所當然的自然規律。發達的資本主義生產過程的組織粉碎一切反抗;相對過剩人口的不斷產生把勞動的供求規律,從而把工資限制在與資本增殖需要相適應的軌道以內;經濟關係的無聲的強制保證資本家對工人的統治。超經濟的直接的暴力固然還在使用,但只是例外地使用。在通常的情況下,可以讓工人由“生產的自然規律”去支配,即由他對資本的從屬性去支配,這種從屬性由生產條件本身產生,得到這些條件的保證並由它們永久維持下去。在資本主義生產在歷史上剛剛產生的時期,情況則不同。新興的資產階級為了“規定”工資,即把工資強制地限制在有利於賺錢的界限內,為了延長工作日並使工人本身處於正常程度的從屬狀態,就需要並運用了國家權力。這是所謂原始積累的一個重要因素。
僱傭工人階級是在十四世紀下半葉產生的,它在當時和後一世紀內只佔居民中很小的一部分;它的地位受到農村的獨立農民經濟和城市的行會組織的有力的保護。在農村和城市,僱主和工人在社會上是接近的。勞動對資本的從屬只是形式上的,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