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章絕對地租 (第1/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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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級差地租時,我們是從最壞的土地不支付地租這一前提出發的;或者用更一般的說法就是:只有這樣一種土地才支付地租,這種土地的產品的個別生產價格低於調節市場的生產價格,因此,就產生了超額利潤,超額利潤就轉化為地租。首先必須指出,級差地租本身的規律和這個前提的正確與否完全無關。
如果我們把一般的調節市場的生產價格叫作P,那末,P是和最壞土地A的產品的個別生產價格相一致的;也就是說,這種價格將補償生產中消耗的不變資本和可變資本加上平均利潤=企業主收入加上利息。
地租在這裡等於零。較好一級土地B的個別生產價格=P',而P>P';也就是說,P可以補償B級土地的產品的現實生產價格而有餘。現在假定P-P'=d;因而d,即P超過P'的餘額,就是B級土地的租地農場主所獲得的超額利潤。這個d轉化為必須支付給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假定第三級土地C的現實生產價格是P",而P-P"=2d;這2d也會轉化為地租;同樣,假定第四級土地D的個別生產價格是P'",而P-P'"=3d,後者也會轉化為地租,等等。現在,我們假定,對A級土地來說,地租=0,因而產品的價格=P+0這個前提是錯誤的。相反,A級土地也會提供地租=r。這時,我們就會得出以下兩個結論。
<b>第一</b>:A級土地產品的價格,不是由它的生產價格來調節,而包含著一個超過它的生產價格的餘額,即=P+r。既然假定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處於正常狀態,也就是說,既然假定租地農場主支付給土地所有者的這個餘額r,不是從工資中扣除的,也不是從資本的平均利潤中扣除的,那末,他能夠支付這個餘額,就只是因為他的產品高於生產價格出售,因此,如果他不把這個餘額以地租形式支付給土地所有者,他的產品就會給他提供一個超額利潤。這樣,各級土地在市場上的全部產品的起調節作用的市場價格,就不是資本在一切生產部門一般都會提供的那個生產價格等於費用加上平均利潤,而是生產價格加上地租了,不是P,而是P+r了。因為A級土地產品的價格,一般來說代表起調節作用的一般市場價格的界限,即代表使總產品能夠得到供給的那種價格的界限,並且就這一點來說,調節著這個總產品的價格。
但是<b>第二</b>,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土地產品的一般價格會發生本質的變化,但級差地租的規律決不會因此就失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