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章關於生產過程的分析 (第12/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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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或收入的其他形式,即來自剩餘勞動這一事實,會使人產生一種錯誤的觀念,好象商品的全部價值都來自收入。相反,更仔細地分析一下就可以看到,由利潤到資本的再轉化倒是表明瞭如下事實:不斷地以收入形式表現出來的追加勞動,並非用來維持或再生產舊的資本價值,而是隻要它不作為收入被消費掉,就用來創造新的剩餘的資本。
全部困難來自這樣一個事實:一切新追加的勞動,只要它所創造的價值不歸結為工資,就表現為利潤,——利潤在這裡被理解為剩餘價值的一般形式,——也就是說,表現為不要資本家花費任何東西,因而也無須用來為資本家補償任何預付的東西、補償任何資本的那種價值。因此,這個價值存在於可供支配的追加財富的形式上,總之,從單個資本家來看,存在於他的收入的形式上。但是,這個新創造的價值既可以用於生產消費,也可以用於個人消費,既可以作為資本來用,也可以作為收入來用。按照它的實物形式來說,它的一部分必須用於生產消費。因此很明顯,年追加勞動既創造資本,也創造收入;這一點也表現在積累過程上。但是,用來創造新資本的那部分勞動力因而,同野蠻人的那部分不是用來獲取食物,而是用來製造獲取食物的工具的工作日相似,是看不出來的,因為剩餘勞動的全部產品首先表現為利潤的形式;而這個規定實際上同這個剩餘產品本身毫無關係,而只是涉及資本家同他裝進腰包的剩餘價值的私自關係。工人創造的剩餘價值實際上要分為收入和資本,也就是說,分為消費資料和追加的生產資料。但是,上年留下來的舊的不變資本把已經受到損失、因而已經相應破壞的部分撇開不說,也就是單就舊資本無須再生產而言,—再生產過程遭到的上述破壞是屬於保險的專案,從價值方面來看,並不是由新追加的勞動再生產的。
我們還看到,新追加勞動的一部分總是被吸收來再生產和補償已經消費掉的不變資本,儘管這種新追加的勞動只是分解為各種收入,即工資、利潤和地租。但在這裡有兩點被忽視了:1.這個勞動的產品有一部分價值
<b>並不是</b>這個新追加勞動的產品,而是已有的並且已經消費掉的不變資本;因此,代表這個價值部分的產品部分,也不轉化為收入,而是以實物形式補償這個不變資本的生產資料;2.真正代表這個新追加勞動的價值部分,不是在實物形式上作為收入被消費,而是在另一個部門內補償不變資本,在那裡,不變資本被轉化成了可以作為收入來消費的實物形式,但是這個實物形式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