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娼妓 (第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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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一 起源與類別</h2>
妻之外,可能與男子發生性愛關係,甚至有可能產生愛情的,首先是姬妾,其次是娼妓。當然,如同納妾一樣,嫖妓也是舊社會的事。
什麼是娼妓?娼這個字,本寫作“倡”,原本是古代的歌舞樂人。《說文》曰:“倡,樂(yue)也。”《廣韻》曰:“倡,優也。”這個“優”,不是“優秀”,而是“俳優”、“優伶”,也就是戲子、藝人。同樣,妓也是這類人物。《廣韻》曰:“妓,女樂。”要言之,娼(倡)與妓,原本是上古時代的藝術工作者。不過他們的工作,主要是音樂、舞蹈和雜技,也可能還表演歌舞劇和滑稽戲,從事繪畫、雕塑等藝術工作的則不能叫倡妓。倡通唱,凡能唱者皆曰倡。唱戲的有男有女,無論男女,是戲子都叫倡。後來有了“娼”字,則男戲子們便改稱俳優、優伶、伶人,不叫“倡”了。妓則通技,包括舞技和雜技,也寫作“伎”。伎也有技巧、技藝之意,如“伎倆”、“伎癢”。據此,我們可以大體上推定:在上古時代,倡主要是聲樂和器樂演員,妓主要是舞蹈和雜技演員。此外,倡有發歌、領唱之意,伎有隨同、伴侶之意,則大約領唱者為倡,伴唱、伴奏、伴舞者為伎。只不過倡有男有女,伎則似乎只指歌女和舞女。倡男女不分故從“人”,妓以女性為主故從“女”。總之,他們是從事音樂、舞蹈和雜技表演的藝術工作者,而非操皮肉生意的賣淫者。為區分起見,我們就把前者稱為“倡伎”,而把後者稱為“娼妓”。
那麼,歌星和舞女們,怎麼又會變成了男人們的婚外性物件呢?換言之,“倡伎”怎麼會變成“娼妓”呢?這就必須略微說一說上古歌舞雜技的性質。
在中國的遠古和上古時代,包括音樂、舞蹈乃至雜技和歌舞劇在內而統稱之為“樂”的東西,原本是用來敬神和媚神的,帶有巫術和宗教的性質。因此有人便根據西方妓女起源於宗教儀式的說法,推論在中國上古時代,也曾有過“巫娼”。所謂“巫娼”,就是女巫充當娼妓,與並非丈夫的男人行淫。這種說法,因為在史書典籍和出土文物中找不到一點證據,所以目前還難以成立。不過,在遠古生殖崇拜活動中,倒是確有性行為的。這些婚外性行為,當然也有可能以女巫為物件。但這種性關係,主要是為了“娛神”,而非為了“洩慾”,當然也不收費,所以很難說就是後世娼妓之起源。
進入奴隸社會後,“娛神”的歌舞變成了“娛人”的玩意,而作為歌舞演員的“倡伎”,也成了貴族們的奴隸。貴族奴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