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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的針鋒相對!即使沒有同學家長這層關係,誰又能確保事後不會存在其他的社會關係呢,所以法律規定先行調解其實為正處於衝動之下的當事人留下了一絲絲迴旋的餘地。
而且對於離婚糾紛等家庭糾紛案件,法律規定一定要先行調解,因為婚姻是最基本的社會關係,就像一句老話說的那樣“家是最小國,國是千萬家”,家庭關係的穩定對於社會秩序、國家秩序的穩定來說具有著極大的推進作用,而且家庭糾紛它本身具有的不可割裂的親緣關係的特質也使得它更應該適用調解來解決糾紛,以更好地為年老的長輩、為年幼的孩子提供健康穩定的生活環境
而反觀本案,王大爺王大媽向兒子索要贍養費一案,為什麼法院會選擇匯入訴前調解程式?
一是因為贍養費糾紛屬於家庭糾紛領域的“三費”糾紛,哪三費呢?就是扶養費、撫養費和贍養費,三類糾紛。扶養費和撫養費不僅是文字寫法像就連讀音都很像,但是含義確實大相徑庭。其中扶養費指的是由夫妻關係產生的扶養權利義務所引發的糾紛,一般指的是在夫或妻喪失勞動能力時另一方的照看義務;而撫養關係指的是父母對於未子女的健康成長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注意撫養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同時繼父母如果對未成年子女負擔了撫養義務,那麼繼父母在年老、疾病、喪失勞動能力時當然也可以要求繼子女對其承擔贍養義務;而第三類也就是王老夫婦和其兩個兒子之間的贍養關係,指的是成年子女或成年繼子女對於自己的父母(或承擔了撫養義務的繼父母)在年老、疾病、喪失勞動能力時所應承擔的給付贍養費、生病期間的護理照看等義務。
二是因為為了營造正向的親子關係、營造正向的家庭秩序,法院選擇衝突力最弱的一種方法即調解來挽救一個家庭或者一段親子關係。
三是親子關係的衝突性是可變性最大的一類糾紛,這就如同夫妻之間常發生的床頭吵架床尾和一樣,法院如果沒有經過調解就直接下判決書,那麼當父母和子女關係緩和之後,他們最先想到的一定不是當時雙方的怒氣,而是法院居然不想著從中調和一下,可能就會懷疑法院是不是就想收取訴訟費!如此一來,法院反而不利於屬於司法公信力。
ps:對於匯入訴前調後調解成功的案件,法院不收取訴訟費;對於經過法官審理匯入訴訟程式的案件,調解結案的減半收取訴訟費、而如果判決結案的則應收取全額訴訟費。所以,其實法院先行調解,是為了當事人著想,不僅省錢還為當事人留下了迴旋的空間!畢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