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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所以,即使在調解過程中,法&庭也需要各方在充分陳述、充分辯論的基礎上達成一份調解協議,那麼如何能做到充分的陳述和充分的辯論呢,那是需要代理人的介入的,同時調解契合我國熟人社會的國情,是對於當事人正常社會交往損害最小的一個方式,所以如果法&院或者代理律師同意調解,請正確看待調解對於實質性處理糾紛所發揮出的作用!因為有時候,調解的作用可能會比判決更大一些!
那麼判決結案方式呢,一般是對於原被告雙方矛盾積累較為嚴重,且案件性質不適合調解所採取的一種結案方式,那麼在開庭時同樣需要雙方進行充分的陳述和辯論,最後的結果是法&院法&官透過庭審查明的事實為指引,依據我國法律規定直接做出判決書,送達後若經過法定上訴期後無人上訴即生效的一種結案方式。這種結案方式不依賴於雙方當事人的調解,依託的是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的認證,所以對於一些不善於儲存證據或者留存證據的當事人來說,可能會發生法律事實不等於現實事實的情況,但是這是因為當事人自己沒有提交足夠的證據所帶來的負面結果,那麼結果只能自己承受!所以這類結案方式的庭審對於雙方當事人和代理人的要求很嚴格很專業!但是判決書和調解書都屬於法&院出具的裁判文書,效力是一樣的!
最後說裁定書,裁定書一般是對於案件程式性的一種駁回,例如不應由法&院審理的案件,由於立案時的疏忽匯入了訴訟程式,那麼此時應該及時糾偏,所以會發出一個不予受理的裁定。這個原因就是常說的“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雖然民法典號稱規範人們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但是仍有一些領域是法律無權干預的,例如由於一名職員經常遲到早退還有無理由的曠工,於是單位根據本單位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了通報批評等處分,那麼這種情況就不適合到法院起訴,如果不服處分的話,應該去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還有一種就是經過開庭審理後,法&院發現原告的訴訟請求毫無根據,完全就是惡意碰瓷,那麼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典型的例子有在法庭審理時,除了一張嘴其他什麼證據也提供不出來,那不好意思,法&院判案不是看誰嘴皮子利索就判誰贏,整個審理活動是需要靠證據支撐的,那如果原告提供不出來有效證據,那隻能認定原告的訴訟主張無緣由無依據,予以駁回起訴!
以上三類結案方式雖然名稱不同,但是都是處於同等地位的結案方式,都是需要各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認真對待的!
在李珊問完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