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利息和企業主收入 (第12/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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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上;企業主收入成了資本的經濟職能,不過這個職能的一定的、資本主義的性質被抽掉了。
在資本家的意識中,這裡所說的情況是和本卷第二篇論述利潤平均化為平均利潤時指出的各種補償理由一樣的。這些在剩餘價值分配上有決定作用的補償理由,在資本家的觀念中,已被歪曲成為利潤本身產生的理由和為利潤本身辯護的主觀的理由。
企業主收入是勞動的監督工資這種看法,是從企業主收入同利息的對立中產生的,並由於下面這個事實而得到進一步加強:利潤的一部分事實上能夠作為工資分離出來,並且確實也作為工資分離出來,或者不如反過來說,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基礎上,一部分工資表現為利潤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正如亞·斯密已經正確地發現的那樣,在那些生產規模等等允許有充分的分工,以致可以對一個經理支付特別工資的營業部門中,這個利潤部分會以經理的薪水的形式純粹地表現出來,一方面同利潤利息和企業主收入的總和,另一方面同扣除利息以後作為所謂企業主收入留下的那部分利潤相獨立並且完全分離出來。
凡是直接生產過程具有社會結合過程的形態,而不是表現為獨立生產者的孤立勞動的地方,都必然會產生監督勞動和指揮勞動。【“在這裡<在農民是土地所有者的地方>,監督是完全不必要的。”約·埃·凱爾恩斯《奴隸勞力》1862年倫敦版第48、49頁】不過它具有二重性。
一方面,凡是有許多個人進行協作的勞動,過程的聯絡和統一都必然要表現在一個指揮的意志上,表現在各種與區域性勞動無關而與工場全部活動有關的職能上,就象一個樂隊要有一個指揮一樣。這是一種生產勞動,是每一種結合的生產方式中必須進行的勞動。
另一方面,——完全撇開商業部門不說,——凡是建立在作為直接生產者的勞動者和生產資料所有者之間的對立上的生產方式中,都必然會產生這種監督勞動。這種對立越嚴重,這種監督勞動所起的作用也就越大。因此,它在奴隸制度下所起的作用達到了最大限度。【“如果勞動的性質要求勞動者<即奴隸>在一個廣闊的地面上分散勞動,監工的人數以及這種監督所需的勞動的費用就會相應地增加。”凱爾恩斯《奴隸勞力》1862年倫敦版第44頁】但它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下也是不可缺少的,因為在這裡,生產過程同時就是資本家消費勞動力的過程。這完全同在專制國家中一樣,在那裡,政府的監督勞動和全面干涉包括兩方面:既包括執行由一切社會的性質產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