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信用和虛擬資本 (第2/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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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為地製造的,只由空頭匯票構成,這是不可能的。空頭匯票,是指人們在一張流通的匯票到期以前又開出另一張代替它的匯票,這樣,透過單純流通手段的製造,就製造出虛擬資本。在貨幣過剩和便宜的時候,我知道,這個辦法被人使用到驚人的程度。”第43、44頁
詹·惠·博贊克特在《硬幣、紙幣和信用貨幣》1842年倫敦版中說:
“每個營業日在票據交換所倫敦銀行家互相交換他們所收的支票和到期的匯票的地方結清的平均支付額在300萬鎊以上,但每天為這個目的需用的貨幣額只略多於20萬鎊。”第86頁{1889年,票據交換所的週轉總額為761875萬鎊,在大約300個營業日中,平均每天為2550萬鎊。——弗·恩·}“如果匯票透過背書把所有權由一個人轉移給另一個人,它就毫無疑問是不以貨幣為轉移的流通手段currency。”第92、93頁“平均地說,可以假定每張流通的匯票都有兩次背書,因而每一張匯票在到期以前都結清過兩次支付。因此,單由背書一項,在1839年,透過匯票轉移的所有權的價值就等於52800萬鎊的兩倍或105600萬鎊,每天在300萬鎊以上。因此,沒有疑問,匯票和存款加在一起,沒有貨幣的幫助,單透過所有權從一個人手裡轉到另一個人手裡,每天至少完成1800萬鎊貨幣的職能。”第93頁
關於一般信用,圖克說過如下的話:
“信用,在它的最簡單的表現上,是一種適當的或不適當的信任,它使一個人把一定的資本額,以貨幣形式或以估計為一定貨幣價值的商品形式,委託給另一個人,這個資本額到期後一定要償還。如果資本是用貨幣貸放的,也就是用銀行券,或用現金信用,或用一種對顧客開出的支取憑證貸放的,那末,就會在還款額上加上百分之幾,作為使用資本的報酬。如果資本是用商品貸放的,而商品的貨幣價值已經在當事人之間確定,商品的轉移形成出售,那末,要償付的總額就會包含一個賠償金額,作為對資本的使用和對償還以前所冒的危險的報酬。這種信用通常立有文據,記載著確定的支付日期。這種可以轉移的債券或憑據成了一種手段,藉助這種手段,當貸款人在他們持有的匯票到期以前,發現有機會可以在貨幣形式上或在商品形式上利用他們的資本時,他們多半可以按較低的條件借到貨幣或較便宜地買到商品,因為他們自己的信用由於有了第二個人在匯票上簽字而得到加強。”《對貨幣流通規律的研究》第87頁
沙·科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