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第5/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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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森的案子中,丹斯曾受僱於檢察官,來幫助其挑選陪審團成員。
漢森是一名三十五歲的保險經紀人,住在奧克蘭以北的孔特拉·科斯塔縣。有人曾試圖闖進他前妻的住宅,但當晚她並不在家。縣治安官的副手在例行巡視她家住宅時,發現了這個人,並開始追趕他,但還是讓他跑了。
“這似乎並不太嚴重……但這件事還沒完。縣警察局有些擔心,因為漢森處於限制令管制期間——他曾多次威脅其前妻,並兩次襲擊她。因此他們找到他,和他談過話。可是他否認這一切,於是他們就把他放了。但到了最後,他們發現能找到足夠的證據來立案,於是正式逮捕了他。”
她解釋說,由於他以前有過違法前科,所以一旦B級和E級指控成立,至少可以判他五年徒刑——這樣他前妻和正在讀大學的女兒就可以暫時擺脫他的騷擾了。
“我在檢察官辦公室裡和她們聊了一會兒。她們的遭遇真讓我難過。她們一直生活在極度的恐懼中。漢森會寄給她們一些白紙,也會在她們的電話上留下一些怪異的言語。他還會站在整整一個街區以外的地方——這在限制令期間是允許的——直勾勾地盯著她們。他還會讓人送些食物到她們家裡。這些行為都不違法,目的只是告訴你:我一直會盯著你的。”
母女倆去購物也不得不偽裝之後再悄悄溜出社群,到離她們住處十至十五英里外的購物中心去買東西。
丹斯挑選了她認為非常合適的陪審團人選,選派了單身女性和職業男士他們崇尚自由,但並不過分信仰自由主義,他們會同情受害者的境況。她也照例參與了整個審判,以便為控方提出建議——當然,同時也對她自己選出的陪審員做出評判。
“我在法庭上很仔細地觀察漢森,而且我確定他有罪。”
“但還是出了問題?”
丹斯點點頭。“很難找到目擊者,要不然就是他們的證詞不成立。實物證據要麼不見了,要麼就是被破壞了。而漢森又有一系列讓控方都無法駁回的不在場證明。被告反駁了地區檢察官指控的每一個關鍵點;就像他們在檢查官的辦公室裡裝了竊聽器一樣。於是他被宣告無罪。”
“太糟糕了,”萊姆看了看她,“但是,我想應該還有下文吧。”
“我想也是的。審判結束兩天之後,漢森跟蹤他前妻和女兒來到一家購物中心的停車場,用刀殺死了她們。當時,他女兒的男友也在,所以也被他殺了。後來,他逃離現場,後來還是被抓了——不過已是一年以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