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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章上門說情
如此一來,以後那艘漁船的所有支出,都得他們四個人承擔。當然,收入也是他們四個人分。
張耀華則是想著另外一個問題。
海底沉船。
這段時間,他利用金手指標識了很多海底沉船的位置。但好像沒什麼用,水深幾乎都是幾百米,甚至上千米的,根本沒法打撈。
想要將它們打撈上來,就得有專業的打撈工具,比如打撈船等。
大量買那些裝備,想偷偷打撈,好像就有點困難。光明正大打撈,那撈上來的還是自己的嗎?
吃力不討好的事,他絕對不會幹。
有人可能會問,那公海打撈的?總不能也算國家的吧?
張耀華最近查了查,公海打撈的東西比較複雜。
涉及到幾個方面:第一,沉船的原主人,包括個人、公司、國家;第二,那就是打撈方;第三,沉船文物的原產地。
這三方都有權利討要沉船寶藏的所有權。
按照以前的國際慣例,一般是誰撈到就是誰的。
比如著名的職業撈寶人邁克爾·哈徹,發現並打撈“哥德馬爾森號”沉船,獲得15萬件中國瓷器、125塊金錠和兩門青銅鑄炮,最終那些寶物拍出兩千多萬美元。
八十年代的兩千多萬美元,屬於天文數字了。
到九十年代,哈徹的團隊發現了“泰星號”的蹤跡,又獲利三千多萬美元。
美國主張沉船歸管轄該領海的國家,規定那些美國領海內的沉船所有權歸屬美國,然後再把所有權移交給沉船所在地所屬的州。
我國也基本引用該主張。
歐洲那邊則是希望搞另一套,沉船歸原本國家所有。
大家也知道,以前歐洲大航海時期,很多裝載了大量各地寶物的船隻沉入海底,大部分沉船都是他們國家的。
但這一套,明顯不得人心。
因為船上大部分寶物都是其他國收刮的,於是其他國家覺得,寶物原本屬於什麼國家,沉船就應該屬於那個國家。
各國之間互相扯皮。
聯合國則是和稀泥,主張“就地保護”,弄出來個什麼草案。
為了確保能夠有效地遏制任何商業打撈行為,就算是打撈的沉船位於國際水域,所有簽約國也一概不能允許這種打撈出沉船文物的船隻進入港口。
只是,聯合國的草案,有多少國家遵守,那就不得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