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流通手段和資本。圖克和富拉頓的見解 (第14/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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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銀行以有價證券為擔保發放的貸款會大大增加,不過它們又會以存款的形式或償付到期匯票的形式流回銀行;於是一方面,在銀行手中掌握的有價證券增多時,銀行的存金總額卻會減少;另一方面,銀行從前作為所有人持有的同一金額,現在由銀行作為自己存款人的債務人持有;最後,流通手段的總量會減少。
以上我們都是假定貸款是用銀行券發放的,因此,銀行券的發行量至少會暫時增加,雖然這種增加又會立即消失。但是,事情並不是必須如此。銀行可以不發行紙幣,而為A開立一個信用賬戶,從而使銀行的債務人A變成它的想象的存款人。A用向銀行開出的支票來支付給他的債權人,受票人再把支票付給他自己的銀行家,這個銀行家用這種支票再在票據交換所交換那種要由他兌付的支票。在這個場合,沒有任何銀行券介入;全部交易只是:銀行用一張向它本身開出的支票來結清它必須履行的債務,而它實際得到的補償則是它對A所持有的信用債權。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是把它的銀行資本的一部分貸給A了,因為貸給A的是銀行自己的債權。
如果說這種對貸款的需求就是對資本的需求,那也不過是對貨幣資本的需求;從銀行家的觀點來看,是對資本的需求,也就是對金的需求——在金向國外流出的場合——或者對國家銀行的銀行券的需求;私人銀行要獲得這種銀行券必須用等價物去購買,所以,它對私人銀行來說代表資本。或者,最後,那些為了獲得金或銀行券而必須被賣掉的是有息的有價證券、國債券、股票等等。但是,如果這是國債券,那就只是對它的買者來說是資本;它代表著買者支付的購買價格,代表著他投在國債券上的資本;它本身不是資本,而只是債權。如果這是不動產抵押單,那它就只是有權獲得未來地租的證據。如果這是股票,那它就只是有權取得未來剩餘價值的所有權證書。所有這些東西,都不是實際的資本,也都不是資本的組成部分,並且本身也不是價值。透過這一類交易,原來屬於銀行的貨幣也可以轉化為存款,以致就這個貨幣來說,銀行由所有人變成債務人,不過會在別的名義下把這個貨幣保持在手中。雖然這一點對銀行本身來說非常重要,但它絲毫不會改變國內儲備的資本甚至貨幣資本的量。因此在這裡,資本只是充當貨幣資本;如果它不是以實際的貨幣形式存在,那就作為單純的資本所有權證書存在。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
<b>銀行</b>資本的缺乏和對它的迫切需求,同<b>實際</b>資本的減少混在一起,而在這樣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