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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兩種情形:一為被告行為不足以構成犯罪;二為罪證不足,法官遇此情形須判處無罪。”
即使法官與檢察官常在犯罪事實的認定上產生爭執,法官的意見還是具有高度參考價值。他繼續往下讀。
“有關後者,刑事訴訟法第一條明確規定,訴訟相關程式皆以查明案件真相,發現實體真實為目的。依此,法官如無法獲得符合案件真相的確切心證,即使被告涉有嫌疑,亦不得判處有罪。假設被告的自白合情合理,更不容忽視並認定有罪。此為刑事訴訟中有疑時則利益歸於被告之一大原則。基於此一原則,經過徹底詳查之後,最後卻意外宣判無罪的案件不在少數。統計顯示,前述無罪案例佔整體比例七至八成,判處有罪或無罪時最大的問題由此可見一斑。若無法理解法官如何形成心證以認定犯罪事實,不僅無從明白判處無罪的理由,更難以就偵查方式進行反省檢討。
“在事實認定的基礎上,宣判無罪表示無充分證據足以證明罪行。罪證不足可分為量缺,即因無可供證明的證據或證據失去證明能力而缺乏實證,以及證據齊全卻欠缺證明事實的能力(證據價值),無法使人信服,也就是質劣等兩種狀況……”
桑山對照現在手頭上的案件,讀來格外投入。書中接著舉出一起強盜殺人案,作為無罪判決的案例。
案件發生在福岡縣筑紫郡的一個小村落,一戶農家的妻兒五人在深夜慘遭殺害,兇器為斧頭,兇手不明。在進行調查的一週後,一名被害人的友人因涉有重嫌遭警方逮捕。在案發後,附近鄰居目擊到嫌疑犯像在找什麼似的,在被害人屋後來回走動,嫌疑犯還向村民表示,隔天早上前往被害人家中拜訪時,只有小孩前來應門,告訴他沒人在家。孩童在當時應已遇害,此一舉動因而被視為企圖混淆視聽。
警方在嫌疑犯家中搜出嫌疑犯於當晚穿著的雨衣及長筒雨鞋,沾在上頭的血跡成了有力證據。然而,對於血跡是否與被害人血型相符一事,兩位負責鑑定的人員持有不同意見,使得此一關鍵證據不足以證明罪行,最終判決無罪。以上即為書中所舉的真實案例。
因為這起案件發生在福岡縣筑紫郡裡的一個村落,桑山驀然想起八年前他曾遊訪同樣位於筑紫郡內、太宰府附近的武藏溫泉。他那時在大阪擔任地方檢察院檢察官,而那一天正好是四月八日佛誕日,他前往與菅原道真淵源甚深的天拜山,走訪山腳下的寺廟,山櫻盛開的山門前,有孩童正在列隊遊行。
當時寺廟後山正在為年輕女子遭絞殺一案進行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