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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外的臨時住處,將其軟禁在儲物間內,期間被告人宋雁平並未對受害人劉昌文進行毆打和辱罵。”
“第二天上午九點,受害人劉昌文趁被告人宋雁平離開住所時,掙斷紮帶,翻牆逃離了被告人的住所,隨後到附近的大南莊街道派出所報警。次日,被告人宋雁平向大南莊街道派出所自首,並積極配合公安民警進行調查。”
“被告人宋雁平對於非法拘禁受害人劉昌文的行為供認不諱,於2005年3月24日由庭島市公安分局依法批捕。被告人宋雁平,對於以上法庭所說的情況是否屬實?”
“完全屬實。”宋雁平回答。
“本案適用於簡易庭,現在宣判,全體起立!”
“判決如下:被告人宋雁平,因非法拘禁罪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罪名成立,且於次日到公安機關自首,屬於立功,無犯罪前科,因其情節較輕,且有立功表現,決定對被告人宋雁平從輕處罰,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判處宋雁平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宋雁平,你還有什麼要向法庭陳述的嗎?”審判長看著他問道。
宋雁平心裡咯噔了一下,他嚥了一口唾沫,隨即回答審判長的話:“我沒有要陳述的。”
“判決書擇日下達!”
宣佈完,“啪”!的一聲,審判長敲響法槌,隨後宋雁平被管教押解回監室。
回到監室,宋雁平看到辛洪川正在床上看書,隨即走過去。
“川哥。”
“判了?”辛洪川問他。
“嗯,仨月。”宋雁平回答道。
“這不過幾天就可以走了?”辛洪川說。
宋雁平點點頭,說:“嗯,十二天。”
辛洪川哈哈一笑,說:“臭小子,一天天的查著日子呢!挺不錯的,你大哥在外面給你使上勁兒了,要不然我估計肯定不止仨月,不弄你個半年就算不錯了。”
宋雁平透過鐵窗看著外面的陽光,想象著可以用雙手擁抱外面那些自由的空氣,眼眶竟然微微溼潤了起來。
辛洪川一拳打在宋雁平的胳膊上,說:“你個大男人,別他媽的跟個娘們兒一樣,十幾天很快,我這還不知道要多久呢!你把箱子給我拖出來。”
宋雁平彎身從床下拖出來一個藍色的週轉箱,辛洪川從裡面拿出來一個信封,又從信封裡面抽出一張照片,照片上是一個清秀的女人抱著一個大概有一歲大的孩子。
“這是……嫂子?”宋雁平試探地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