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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起訴?是沒有證據?”
“恩。”
一提案子,白端端倒是來了興趣:“什麼情況?是要辭退員工但是沒有對方嚴重違紀的證據?”
自從開始慢慢學會換位思考後,白端端也意識到,雖說勞動關係裡企業主大部分時候處於優勢地位,但因為勞動合同法等立法初衷多是出於對弱勢勞動者的保護,因此有時候一些勞動者要是心術不正走偏門,很多時候會將企業主置於反而更為被動的地步,明明勞動者違紀了,但礙於對方鑽了法律空子,企業根本沒法開除對方,反而被動挨打。因此如今對謝淼的情況,便也十分好奇。
“不是嚴重違紀,是涉及商業機密和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這個條款一般是用於給企業高管或者重要技術崗的,一般這兩個崗位,不是容易知曉企業的運營決策、商業秘密以及市場戰略,就是掌握了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專業技術,一旦離職後跳槽進入同行業別的競爭公司,那對原公司將是重大打擊。
因此對於這兩類人,多數公司會在入職時就要求對方一併簽署競業限制協議,用於約束對方在離開公司後,一定期限內不能從事與公司存在競爭關係的同類業務或者進入同行公司,這個一定期限不能超過兩年,而在這期間,因為這份協議導致對方無法從事同類行業,原公司必須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一般對於這些高管和重要技術崗員工,這個每月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會非常高額,足夠滿足對方生活。與聞遊戲作為開發遊戲的公司,對於遊戲開發團隊的核心成員肯定會要求籤訂這個競業限制協議,而目前的情況來推測……
“有開發團隊裡的核心成員離職後違約了?”
季臨點了點頭:“對,與聞遊戲本來正準備今年12月推出一款射擊類新遊戲,這個員工田穆本來是這款遊戲開發團隊的核心成員,結果因為被謝淼發現喜歡虛假報銷訛點公司的錢,外加平時常常遲到早退挺沒有團隊精神的,忍無可忍之下勞動合同到期就沒有再和他續簽了,當初田穆也簽了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後按照道理是不能去競爭公司的,謝淼當初簽定的競業限制協議我看過,條款全部合法有效,還列出了競爭公司的清單,田穆離職後他也有按合同定期支付高昂的競業限制補償金,一開始也沒覺得有什麼,田穆離職後確實就窩在家裡,也沒聽說去別的遊戲公司上班,但最近謝淼突然發現,最大的競爭對手水星網路馬上要上架的一款射擊類遊戲,其中的元素、遊戲世界觀、遊戲劇情,甚至人物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