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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的一部分只是生產出資本所支付的勞動力價值的等價物。到現在為止,工作日的這一部分被看作不變數,而在一定的生產條件下,在社會現有的經濟發展階段上,它實際上也是這樣的。在這個必要勞動時間之外,工人還能勞動2小時、3小時、4小時、6小時等。剩餘價值率和工作日的長度就取決於這個延長的量。如果說必要勞動時間是不變的,那末相反,整個工作日是可變的。現在假定有一個工作日,它的總長度以及它的必要勞動和剩餘勞動的劃分是已定的。例如ac線a——————————b——c代表一個十二小時工作日,ab段代表10小時必要勞動,bc段代表2小時剩餘勞動。現在,如果沒有ac的進一步延長,或者說不依靠ac的進一步延長,怎樣才能增加剩餘價值的生產呢?也就是說,怎樣才能延長剩餘勞動呢?
儘管工作日的界限ac已定,看來bc仍然可以延長,不過不是越過它的終點c(同時也是工作日ac的終點)延長,而是由它的起點b以相反的方向向a端推移而延長。假定在a—————————b'—b——c中,b'—b等於bc的一半,或一個勞動小時。假定在一個十二小時工作日ac中,b移到b',bc就延長到b'c,剩餘勞動就增加了一半,從2小時增加到3小時,雖然工作日仍舊是12小時。但是很明顯,如果必要勞動不同時從ab縮短到ab',從10小時縮短到9小時,要使剩餘勞動這樣從bc延長到b'c,從2小時延長到3小時是不可能的。必要勞動的縮短要與剩餘勞動的延長相適應,或者說,工人實際上一直為自己耗費的勞動時間的一部分,要變成為資本家耗費的勞動時間。這裡,改變的不是工作日的長度,而是工作日中必要勞動和剩餘勞動的劃分。
另一方面,知道工作日的量和勞動力的價值,顯然也就知道剩餘勞動量本身。勞動力的價值,即生產勞動力所需要的勞動時間,決定再生產勞動力價值所必要的勞動時間。如果一個勞動小時用金量來表示是半先令或6便士,勞動力的日價值是5先令,那末工人每天就必須勞動10小時,才能補償資本支付給他的勞動力的日價值,或者說,才能生產出他每天必要生活資料的價值的等價物。知道這些生活資料的價值,也就知道工人勞動力的價值,知道工人勞動力的價值,也就知道他的必要勞動時間的量。從整個工作日中減去必要勞動時間,就得到剩餘勞動的量。12小時減去10小時,還剩2小時,這裡看不出,在這種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