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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工作日的延長,勞動力的價格儘管名義上不變,甚至有所提高,還是可能降到它的價值以下。我們記得,勞動力的日價值是根據勞動力的正常的平均持續時間或工人的正常的壽命來計算的,並且是根據從生命物質到運動的相應的、正常的、適合人體性質的轉化來計算的。與工作日的延長密不可分的勞動力的更大損耗,在一定點內,可以用增多的報酬來補償。超過這一點,損耗便以幾何級數增加,同時勞動力再生產和發揮作用的一切正常條件就遭到破壞。勞動力的價格和勞動力的剝削程度就不再是可通約的量了。
<h3>IV、勞動的持續時間、勞動生產力和勞動強度同時變化</h3>
很明顯,在這裡可能有許多種組合。可能兩個因素變化,一個因素不變,或者三個因素同時發生變化。它們可能在同一程度上或在不同程度上變化,可能向同一方向或向相反的方向變化,以致它們的變化可以部分地或全部地互相抵銷。其實,根據I、II、III節所作的解釋來分析一切可能的情況並不困難。只要順次地把其中一個因素視為可變,把其他因素視為不變,就會得到任何一種可能的組合的結果。因此在下面我們只簡單地談談兩種重要的情況。
1、勞動生產力降低,同時工作日延長:
這裡所談的勞動生產力的降低,是指這樣一些勞動部門,它們的產品決定勞動力的價值。由於土壤肥力下降以及農產品相應漲價所引起的勞動生產力的降低,就是一個例子。假定工作日是12小時,它的價值產品是6先令,其中一半補償勞動力的價值,另一半形成剩餘價值。因此,工作日劃分為6小時必要勞動和6小時剩餘勞動。假定由於農產品的漲價,勞動力的價值由3先令提高到4先令,因而必要勞動時間由6小時增加到8小時。如果工作日不變,剩餘勞動就會從6小時減少到4小時,剩餘價值就會從3先令降低到2先令。如果工作日延長2小時,即從12小時延長到14小時,那末剩餘勞動仍然是6小時,剩餘價值仍然是3先令,但是剩餘價值量同由必要勞動計量的勞動力價值相比較卻下降了。如果工作日延長4小時,即由12小時延長到16小時,那末剩餘價值和勞動力價值的比例量,剩餘勞動和必要勞動的比例量不會改變。但是剩餘價值的絕對量由3先令增加到4先令,剩餘勞動的絕對量也由6個勞動小時增加到8個勞動小時,即增加1/3或33 1/3%。可見,在勞動生產力降低和工作日同時延長的情況下,即使剩餘價值的比例量降低,它的絕對量仍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