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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本身又採取各種各樣的形式,這種情況從那些過分注重材料而忽視一切形式區別的經濟學教程中是瞭解不到的。但是,闡述所有這些形式是屬於專門研究僱傭勞動的學說的範圍,因而不是本書的任務。不過,這裡要簡單地說明一下兩種佔統治地位的基本形式。
我們記得,勞動力總是按一定時期來出賣的。因此,直接表現勞動力的日價值、周價值等等的轉化形式,就是“計時工資”的形式,也就是日工資等等。
首先應當指出,在第十五章敘述過的關於勞動力價格和剩餘價值的量的變化的規律,只須改變一下形式,就轉化為工資規律。同樣,勞動力的交換價值和由這個價值轉變成的生活資料的量之間的區別,現在則表現為名義工資和實際工資之間的區別。在本質形式上已經闡明的事情,再在表現形式上重複一遍,那是徒勞無益的。因此我們只限於說明計時工資的若干特點。
工人靠日勞動、周勞動等等得到的貨幣額【這裡總是假定貨幣本身的價值是不變的。】,形成他的名義的即按價值計算的工資額。但是很明顯,依照工作日的長短,即依照工人每天所提供的勞動量,同樣的日工資、周工資等等可以代表極不相同的勞動價格,也就是說,可以代表對同量勞動所支付的極不相同的貨幣額。因而,在考察計時工資時必須再把工資總額,即日工資、周工資等等的總額和勞動價格區別開來。但怎樣得出這個價格,即一定量勞動的貨幣價值呢?勞動力的平均日價值除以平均工作日的小時數,就得出平均的勞動價格。假定勞動力的日價值是3先令,即6個勞動小時的價值產品,而工作日為12小時,那末1個勞動小時的價格=3先令/12=3便士。這樣得出的勞動小時的價格就是勞動價格的單位尺度。
由此可見,即使勞動價格不斷下降,日工資、周工資等等仍然可以保持不變。例如,一個普通工作日是10小時,勞動力的日價值是3先令,那末1個勞動小時的價格是3
3/5便士;一旦工作日延長到12小時,1個勞動小時的價格就降低到3便士,一旦工作日延長到15小時,1個勞動小時的價格就降低到2 2/5便士。雖然如此,日工資或周工資仍舊不變。反之,即使勞動價格不變或甚至下降,日工資或周工資也可以增加。例如,一個工作日是10小時,勞動力的日價值是3先令,那末1個勞動小時的價格就是3 3/5便士。如果由於工作量增加,工人按照原來的勞動價格勞動12小時,那末他的日工資就增加到3先令7 1/5便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