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一般利潤率透過競爭而平均化。市場價格和市場價值。超額利潤 (第5/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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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出售來說,沒有任何自然的或人為的壟斷能使立約雙方的一方高於價值出售,或迫使一方低於價值拋售。我們把偶然的壟斷看成是那種對買者或賣者來說由偶然的供求狀況所造成的壟斷。
不同生產部門的商品按照它們的價值來出售這個假定,當然只是意味著:它們的價值是它們的價格圍繞著運動的重心,而且價格的不斷漲落也是圍繞這個重心來拉平的。此外,必須始終把
<b>市場價值</b>——下面我們就要談到它——與不同生產者所生產的個別商品的個別價值區別開來。在這些商品中,有些商品的個別價值低於市場價值也就是說,生產這些商品所需要的勞動時間少於市場價值所表示的勞動時間,另外一些商品的個別價值高於市場價值。市場價值,一方面,應看作是一個部門所生產的商品的平均價值,另一方面,又應看作是在這個部門的平均條件下生產的、構成該部門的產品很大數量的那種商品的個別價值。只有在特殊的組合下,那些在最壞條件下或在最好條件下生產的商品才會調節市場價值,而這種市場價值又成為市場價格波動的中心,不過市場價格對同類商品來說是相同的。如果滿足通常的需求的,是按平均價值,也就是按兩端之間的大量商品的中等價值來供給的商品,那末,個別價值低於市場價值的商品,就會實現一個額外剩餘價值或超額利潤,而個別價值高於市場價值的商品,卻不能實現它們所包含的剩餘價值的一部分。
說什麼在最壞條件下生產的商品能夠出售,就證明這樣的商品是滿足需求所必需的,這種說法是無濟於事的。在上述假定的情況下,如果價格高於中等的市場價值,需求就會減少。在一定的價格下,一種商品只能在市場上佔有一定的地盤;在價格發生變化時,這個地盤只有在價格的提高同商品量的減少相一致,價格的降低同商品量的增加相一致的情況下,才能保持不變。另一方面,如果需求非常強烈,以致當價格由最壞條件下生產的商品的價值來調節時也不降低,那末,這種在最壞條件下生產的商品就決定市場價值。這種情況,只有在需求超過通常的需求,或者供給低於通常的供給時才可能發生。最後,如果所生產的商品的量大於這種商品按中等的市場價值可以找到銷路的量,那末,那種在最好條件下生產的商品就調節市場價值。例如,這種商品能夠完全按照或者大致按照它們的個別價值來出售,這時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那些在最壞條件下生產的商品,也許連它們的成本價格都不能實現,而那些按中等平均條件生產的商品,也只能實現它們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