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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土地所有權在一般起調節作用的生產價格下對這個超額利潤的攫取一樣。這兩個地租形式,是唯一正常的地租形式。除此以外,地租只能以真正的壟斷價格為基礎,這種壟斷價格既不是由商品的生產價格決定,也不是由商品的價值決定,而是由購買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決定。對壟斷價格的考察屬於競爭學說的範圍,在那裡,將研究市場價格的現實運動。
如果一個國家的可耕地已全部出租,——假定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和正常關係已普遍存在,——那末,就沒有不提供地租的土地;但是也可能有某些投資,投在土地上的資本的個別部分,並不提供任何地租;因為一旦土地出租,土地所有權對必要的投資就不再起絕對限制的作用了。但就是在這以後,土地所有權仍然會起相對限制的作用,這是指:投入土地的資本轉歸土地所有者所有這一點,給租地農場主造成了極為確定的界限。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所有地租才會轉化為級差地租,這個級差地租已不是由土地質量的差別決定,而是由一定土地上的最後投資所產生的超額利潤和租賃最壞土地時支付的地租這二者之間的差額決定。只有在必須向土地所有者納貢才允許把土地作為投資場所時,土地所有權才作為絕對的限制而發生作用。一旦已經允許把土地作為投資場所,土地所有者就不能再對某一塊土地上的投資數額施加絕對的限制了。一般來說,第三者對建築地段的土地所有權,也是對房屋建築的限制。一旦為了建築房屋而租下這塊土地,承租人在這塊土地上想建築的房屋的高低,就完全由他自己決定了。
如果農業資本的平均構成等於或高於社會平均資本的構成,那末,上述意義上的絕對地租,也就是既和級差地租不同,又和以真正壟斷價格為基礎的地租不同的地租,就會消失。這樣,農產品的價值就不會高於它的生產價格;農業資本和非農業資本相比,就不會推動更多的勞動,因此也就不會實現更多的剩餘勞動。如果隨著耕作的進步,農業資本的構成已和社會平均資本的構成相等,那末,這樣的現象就會發生。
乍一看來,這似乎是矛盾的:一方面假定農業資本的構成提高,也就是說,它的不變部分比它的可變部分相對地增大,另一方面又假定土地產品的價格上漲到這樣的程度,以致新的、比一向耕種的土地更壞的土地也支付地租,而這種地租在這種情況下,只能來自市場價格超過價值和生產價格的餘額,簡單地說,只能來自產品的壟斷價格。
在這裡必須作出以下區別。
首先,我們在考察利潤率的形